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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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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3 月 23 日,河南新密警方接到群众的绑架报案,前后不过 30 分钟便制服劫匪、救出人质。 然而,半个月后,曾被新密警方解救的人质刘建军,却投诉了当日的救命恩人。 3 月 23 日上午 7 时 40 分许,新密市东于沟村于家庄六矿的副矿长刘建军,被一伙不明身份的男子绑架。 煤矿股东刘红伟说:“当时听见吵闹声,我就赶紧从工棚里跑了出来。十来个人围着将刘矿长强行扔到了一辆白色金杯车上,其中金杯车车牌照被泥糊着。看到矿长就要被拉走,我和于功敏、还有其他工人就冲了过去。”刘于二人都被打伤。 5 分钟后,新密交巡警大队三中队的刘永智等三名民警赶到该市杞密路八里叉路段架网守候,不到1分钟,就发现一辆金杯面包车驶来,该车的车牌号被泥糊住,与报案人叙述的情况一样。他们忙跑过去拦截。民警刘永智,先制服了两名嫌疑人。另外两名民警樊水龙和陈晓东也擒获了另外两名嫌疑人。随后,民警在车上解救了被绑架的刘建军。 不久,三中队民警在八里叉第十村民组抓获两名可疑男子,此二人正是从面包车上逃跑的绑匪。 8 时 30 分,刘寨派出所的几位民警和八里叉第十村民组的治保主任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另一名在该村问路的逃窜绑匪抓获。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被解救出的煤矿矿长刘建军本应感谢新密警方,为什么却要投诉自己的救命恩人呢? 刘建军说:“投诉警方也是无奈,他们救了我,我很感激。但他们却放了凶犯,这又让我很害怕!公安机关对雇凶绑架、持械伤人、抢夺他人财物的人,居然连刑事案都没有立,大部分当天就被放了。幕后策划的陈文斌,竟然只受到治安拘留十四日的处罚。放掉他们,其实不光我一个人害怕,只要知道这件事的老板们,现在都谈‘绑'色变、人人自危。” 新密警方则认为,该案性质并不严重,由于公安机关出警及时,人质没有被绑离新密;凶手虽然受雇于人,但大多都有工作,并不像是“黑”社会或“恶”势力人员;虽然在劫持过程中有人拿刀行凶伤人,但仅有两人拿刀而已;动手拧人质胳膊、用衣服蒙住人质头部并推拉人质上车的也就那么几个人,多数人没怎么动手;更重要的是,据被抓获的人员交待,本案的幕后策划者与被绑架者之间有经济纠纷。 本案的性质够不上绑架罪,非法拘禁罪也够不上,因为拘禁的时间不太长,定个治安案件就行了。 如此处理令刘建军大惑不解,警方出动快,及时遏制了绑架行动,怎么成了开脱罪犯的理由了?黑、恶势力人员难道是用有没有工作来划分的么?绑架、行凶实施过程明显,没怎么动手的就无罪吗? 经过刘建军多次申诉,直到 3 月 28 日中午,新密警方才勉强为被砍伤的受害人作了讯问笔录。 3 月 30 日晚上,本案承办人正式通知刘建军:该案的幕后策划者当天下午投案自首,新密市公安局已决定给予其治安拘留 14 日的处罚,本案以治安案件结案,不再进行刑事立案。 退一步讲,即使是经济纠纷,但是采取劫持人质的绑架手段,难道就可以不用刑事立案,只进行治安处罚吗? 新密警方的答复是,纵观此案情况,陈文彬等人主观上不具备绑架的故意,不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属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警方已经对涉案人员作出处罚,并告知受害人救济途径(申请复议或者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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