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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有义 2005-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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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华传媒网屡演“人身攻击帖”》引发读者热烈讨论 网络毕竟不是茶馆,即使设置了所谓的“口水页”,如果其言论给他人造成伤害并产生一定的后果,言论制造者和网络也摆脱不了相应的责任。 “ BBS 也就是一茶馆 , 来这里留言的都是茶客,总不能因为茶客说了攻击他人的话就找跑堂的麻烦吧!”( so so( 稻草人 ) 的观点) “这里(指网络论坛)也确实有一些人素质低,偏好骂人。但支持言论自由。我认为解决之道应该是斑竹加强管理,不删帖可以,但可以专辟一个口水区或垃圾区,把一些骂人帖,或有很大争议的帖子归入。”( demofree( 好样的 ) 的观点) …… 本报 4 月 5 日刊发了《中华传媒网屡演“人身攻击帖”》一文,引起了网络和现实生活中一次有关“网络论坛自由度需要多高”的大讨论。 很多读者来信、来电或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各种观点,这足以表现出人们对网络论坛这一新兴事物的关心程度。 为推动网络论坛的法治进程,使其不断完善并走向成熟,本报有意与大家在善意的前提下继续这一讨论。 法律是否能限制像茶馆一样的网络论坛 “ BBS 也就是一茶馆,来这里留言的都是茶客,总不能因为茶客说了攻击他人的话就找跑堂的麻烦吧!” 认真分析这句话,大致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茶客、茶馆、跑堂的和他人(被攻击者)。 假设这样一个故事:两名茶客在茶馆发泄对某人的不满,甚至话语间充满恶毒,因而口干舌燥。如果不是跑堂的小二过来添水,两人可能会因为口干舌燥而结束私议。 这个故事的关键词是:私议、添水。私议是指窃窃私语不为人所知也不想为人所知;添水是跑堂的义务,前提是他不知道茶客在说什么。 按照现行的法律实践,私议一般不会给他人造成大的影响,也就不会对簿公堂。跑堂的有义务给客人添水,让他负法律责任是荒谬的,因此茶馆也不用承担法律后果。 然而若两名茶客来此茶馆之前,知道这家茶馆是专门为他人发泄私愤而设,于是提着喇叭而来。他们用喇叭去污蔑某人,意思是让全世界的人接受他们对某人的观点,此时茶馆和跑堂的根本不管,因为这是他们招揽生意的初衷。 被攻击者要是将茶馆和茶客诉至法院,后果可想而知。 开办网络论坛的网站,如果使商业利益严重超越其社会效益,这个网站是应该被规范的,否则并不利于本身的运营。比如前不久在郑州,一位女士将某网站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决该网站承担一万元的精神赔偿。 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没有相应的规范,比如民法当中的侵权责任。有专家指出:法律应当随着网络的发展,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网络论坛予以限制,其一是要严格限定恶意攻击者的法律责任;其二要规范网络论坛的运营方式。另外,该专家指出,社会也应当为网络的生存释放更大的空间,以使其摆脱目前像网络论坛这样的恶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分区说”为网络论坛提供了发展雏形 “这里也确实有一些人素质低,偏好骂人。但支持言论自由。我认为解决之道应该是斑竹加强管理,不删帖可以,但可以专辟一个口水区或垃圾区,把一些骂人帖,或有很大争议的帖子归入。 天涯社区有个地下广场,与此类似,但那里删帖其实也是比较厉害的。 也就是说,每个版可以有三部分,默认页(普通)、精华页(优秀的)、口水页(垃圾)。 可以给口水页设置一定时限自动删除,比如一月或一周。” 联系到上述“茶馆说”,“分区说”倒是一个可行的办法。 就像网友 demofree( 好样的 ) 所说的,“网上有些人偏好骂人”,那么在网络论坛的页面中给其设置一个专门的“口水页”,既满足了这些人的需求又能够净化网络媒体,同时如果能够及时删除该网页上的内容,不是两全其美吗? 但是仍然需要强调,网络毕竟不是茶馆,即使设置了所谓的“口水页”,如果其言论给他人造成伤害并产生一定的后果,言论制造者和网络也摆脱不了相应的责任。 网站应专门聘请“擦嘴人” “要在言论最自由的地方限制言论自由 ??? 它也忒强了点吧 ?? ”这是一位叫做 zheng_eye( 睁眼睛 ) 的网友的评论。 针对这一观点,也有网友直接将有关规定摆了出来。署名为 liuji 的网友认为:言论自由难道就是在网上大骂“某某人是畜生,是人渣? 或是指明道姓的指谁是流氓?变态狂?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 一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六 )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 八 )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九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我如果在这里骂某网的某个人,她会贴出来吗?” 最后,我们引述一位署名 bushunyan ( 不顺眼 ) 网友的话作为结束语:某网(指网络论坛)自有其苦衷,但有一些人肆意漫骂,你把他们的嘴给擦擦还不行啊?人家文章上(指本报所刊文章)说,你是不是人手少,没有劳力做擦嘴的工作?你这么大的一个网站这么有影响,专门聘几个擦嘴的人难道不行吗?其实,文章及早的指出你们网站所面临的法律难题,也为你们好,如果像郑州那个网站被判决败诉,还要承担一笔赔偿费用,就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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