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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辑 200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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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意义的宪法监督制度起源于美国 1803 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这一案件开创了由其审查联邦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先例。

1803 年,正处于联邦党与共和党激烈争权的年代。

在 1801 年的总统大选中,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当选总统。联邦党遭到惨败,同时失去总统宝座和国会控制权,在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中,联邦党人损失两项权力,他们只好将剩余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司法部门以挽败局。 1801 年 1 月 20 日,即将离任的亚当斯总统任命马歇尔出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联邦党还乘着总统及国会任期终了前作出一连串的政治安排。

1801 年 3 月 4 日,对联邦党人这些做法积怨已久的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 17 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绝发送任命状。与此同时,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也立即引入法案并于 1802 年 3 月 8 日成功地废除了《巡回法院法案》,但没有撤销有关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

麦迪逊拒发任命状,引起末接到任命状但已获得法官任命者的不满。被任命为华盛顿郡的治安法官马伯里便是其中一个,他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便以 1789 年的司法条例 ( 亦译司法法, Judiciary Act of 1789) 第 13 条的规定 ( 即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对合众国公职人员发布职务执行令状 ) 为依据,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

马歇尔大法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接手了这个案件。他考虑了如下三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并且这一权利受到了侵犯,这个国家的法律是否为他提供了救济?第三,如果法律确实为申请人提供了救济,是否由本法院发出法院强制执行令?”经过一番权衡,他做出判决: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对马伯里的任命有效,马伯里有权利得到委任状,拒发委任状侵犯了他的权利,他的国家的法律为此对他提供救济。马歇尔法官在这个著名的案例中,花了大量的篇幅论证判决,在其论证过程中,确立了著名的司法审查原则,他说:“所以,合众国宪法的词语确认和强化了这一应成为所有成文宪法的本质的原则,即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都受宪法的约束。”

按照遵循先例原则,在这个判决中,马歇尔法官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使得联邦最高法院获得了极大的权力,将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扩张到无人能够想象的地步。

宪法

宪法:在汉语词典中解释为根本大法的意思,也就是规定人类活动的一套基本准则。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 Constitution ”。它规定政府性质、职能及其限制的根本性法律或原则,其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的基本法律。

宪政

宪政 (Constitutionalism) :就是以宪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是法治的最高形式,“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张友渔)。

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制度:也有些国家称之为“违宪审查制度”或者“违宪立法审查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对这一制度作了明确规定,极少数国家的宪法上未作明确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宪法的某些规定、本机关的职权及性质推导而来,比如美国。

由于各国的国家性质、历史背景、政治体制及政治理念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在行使宪法监督的国家机关上有所不同,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宪法监督体制,即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监督制、司法机关监督制(又称为司法审查制)、特设机关监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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