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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消协VS中保协:“霸王条款”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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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冯建华 发自北京 2005-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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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积极介入社会生活、维护百姓权益方面,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正日益摆脱以往柔弱无力的一面,有时候甚至给人一种咄咄逼人的气势。 3 月 31 日,中消协抛出酝酿已久的“重镑炸弹”—— 2004 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 “重镑炸弹”落地之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如意想中的一样,很多人为中消协的“正义之举”而大声叫好。 但是,就在舆论的一片欢呼声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突然出面,对其中的两条车险条款点评表示了强烈不满。 中保协:不是“霸王条款” 中消协:需要“新闻打假” 4 月 15 日,中保协产险办公室主任黄跃灵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外界把中消协此次点评的两条保险“不平等格式条款”称为“霸王条款”,中保协向中消协提出了质疑。为此,中消协给出的答复是,所谓保险行业“霸王条款”的说法,是“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强加上去的”。 事情果真如此吗?同一天,《法制早报》记者采访到了中消协新闻部主任张得智。他的回答似乎印证了这一点。“事情的确不完全如媒体报道的那样,如果要仔细追求起来,真要进行新闻打假了。你也知道,我们当然不愿意那么做了。”张得智笑着说。 被指“霸王条款”的两条车险条款 (一)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中消协点评: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 。 中消协点评: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需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 中保协:“做法值得商榷” 中消协:“不想过分纠缠” 2004 年“ 3 · 15 ”之前,中保协曾与中消协进行了沟通,并建立了联系机制。中保协建议中消协在点评之前,应先与该行业组织取得联系,以避免不准确甚至错误的点评。当时,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也对此表示认同,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具体指示。 “这主要是为了在两者之间建立一个快速解决问题的通道。”黄跃灵解释说。 今年 3 月 29 日,也就是中消协公布“ 2004 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前两天,中保协专门走访了中消协,就一些大家关注的问题与中消协进行了探讨,其中,中保协已将保险行业的整改措施(包括“强制保险车辆向第三方索赔”在内)当面逐条通知了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等有关负责人。 “中消协在得知被点评的行业已经进行整改的情况下,再向媒体发布类似问题的点评,在程序上和做法上值得商榷。”许彬说。 “与中保协的沟通工作我们一直在做,但是,只要我们能拿得准的问题,没有必要事事向中保协报告,我们没有向它报批的义务。”中消协新闻部张得智主任对《法制早报》记者解释说,“我们不想在程序这个问题上纠缠,何况这也不是一个实质性问题。” 中保协:“不能以偏概全” 中消协:“那是很早的事” 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黄跃灵认为,中消协第一个车险条款点评的内容,即“强制保险车辆向第三方索赔”,不具有代表性。她介绍说, 11 家保险公司主体中,人保、太保等七家公司(这七家车险业务占市场份额 81.7% )已于 2003 年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如今已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向第三方追偿,并且另外四家已经或者正在解决之中。 至于第二条点评的内容,黄跃灵认为此条点评没有认真研究《保险法》和保险合同条款,分析是不正确的,且只有两家公司涉及。 “我们作为保险行业组织,对于保险行业出现的问题我们要一抓到底,决不护短。但是,我们认为中消协的点评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以偏盖全。个别保险公司出现的问题不能代表整个行业都有问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许彬对《法制早报》记者表示。 对于中保协的这一点“不满”,张得智主任不愿正面回答,只淡淡地说:“那是很早的事了,这里面有一个不同场合、不同语境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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