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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虹报亏37个亿倪润峰功过能否相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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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夏仲鸣 发自北京 2005-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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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长高调评价;国资委将出台国企问责制 尽管绵阳市对长虹巨亏 37 亿进行了高调回应,但是,按照国资委的设想,今年内将出台《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遭遇解聘处罚 4 月 16 日,四川长虹披露的年报爆出公司上市以来的首次亏损, 2004 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115.39 亿元,同比降 18.36% ;全年亏损 36.81 亿元,每股收益 -1.701 元。 这并不意外, 1 个月前,长虹就此发布过预亏公告;当时,长虹预计亏损将达 37 亿元,与实际的 36.81 亿元亏损相差不大。 “长虹三年之后又是一条好汉!”回想 20 天前的 3 月 27 日,在“ 2005 中国绵阳科技城投资合作贸易洽谈会”上,绵阳市市长蒋仁富曾表示。 蒋仁富是在评价“长虹 37 亿巨额亏损事件”时作此表态的,他认为,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海外扩展太猛,同时在控制风险上又经验不足; 37 亿亏损额中有 11 亿是由于大量产品库存积压导致损失,另外 26 亿元是在扩展海外市场时的损失。 蒋仁富还指出,倪润峰是长虹、绵阳和中国民族工业的功臣。“他接手长虹时,净资产只有 4000 多万元,后来发展到了 97 亿元。虽然一个企业的发展绝不仅仅靠一个人,但他作为长虹主帅功不可没。” 一连串的表态,是绵阳市政府首度就长虹巨亏事件作出的正面回应。但是,争论并未就此结束。 长虹首次报亏 上市十多年,这是四川长虹首次报亏,而这一亏就相当于长虹上市 10 年来利润总和 88 亿元的 42% 2005 年 3 月 19 日,长虹突然发布预亏公告称,长虹 2004 年计提预亏将达 37 亿元,其中 3.1 亿美元为坏账计提, 11 亿元为存货减值准备计提,而国债减值准备则为 1.828 亿元。上市十多年,这是四川长虹首次报亏,而这一亏就相当于长虹上市 10 年来利润总和 88 亿元的 42% 。 有分析表示,长虹此举意在解决前任所造成的历史问题,以待在公司改革及重组时“轻装上阵”。而对于长虹新帅赵勇而言,也显然没有必要背着包袱上阵,“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在由政府任命的情况下,现任者没有必要为前任承担经营责任”。 长虹新闻发言人刘海中也明确表示,长虹连续两次发出计提公告,既是对股民负责,同时“也到了给历史遗留问题画句号的时候了”。 不仅如此,对于倪润峰留给长虹高达 4.6 亿美元的历史包袱,绵阳市国资部门似乎有意略过。绵阳国资委一位官员称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都可能遇到风险,“这是不可避免的”。 就这样, 37 亿元的巨额亏损,作为历史问题似乎轻易就被撇清了,而前任掌门人倪润峰的离开,似乎也成为对此事的了结。 问责制酝酿之中 国资委计划年内出台《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遭遇解聘处罚 最近一段时间,除了长虹之外,中航油巨亏 5.5 亿美元、中储棉因投机失败导致巨亏近 10 亿元,接二连三的大型国企巨亏事件频频发生。 与此同时,在谁应该对巨亏负责的问题上,业界也出现了激烈争论。 就在 3 月 5 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明确表示:“规范政府投资的范围和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从根本上改变投资决策失误而无人负责的状况。” 早在 1 月份,国资委业绩考核司副司长王晞对外披露,国资委计划年内出台《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遭遇解聘处罚。 王晞介绍说,对国有企业因重大决策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已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追究董事会责任,尚未设立的要追究经理层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不仅包括经济处罚,更重要的是在职务变动方面作出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很可能遭遇解聘。 有分析认为,此举可以看成是建立国企主要责任人问责制的前奏。不过,长虹的巨亏似乎是个例外。 巨亏应一查到底 “一旦有问题,就应该找出责任人,该由谁负责就该谁承担。” 但是,如果现在就为问责制“叫好”,时机还显得早了些。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在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决策失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权责不明。在企业领导层权责利不分的背后,其实又是产权所有制问题。企业领导层本应只是他所管理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托管人,但在现实中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下,企业内部又缺乏严密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在运行企业时,往往会承担高风险豪赌,“一旦出现投资失误,由于权责不明、体制缺陷、程序紊乱等很难找到真正负责的人。现在的长虹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也存在权责不明,所以在出现了投资决策失误后,在责任认定上也很困难”。 而政府态度的模糊,或许也是巨亏不了了之的原因。 虽然外界普遍猜测倪润峰是因为 APEX 应收款问题无法妥善解决而被宣布退休的。但倪润峰离开长虹,四川省和绵阳国资委给出的理由是倪润峰年龄到期,故宣布其从长虹退休,并担任四川省政府顾问这一职务。至少从表面来看,倪润峰并没有承担巨亏责任,而继任者赵勇更不可能去承担责任,如此一来,长虹的巨亏很可能永远找不到买单者。 “以功抵过的做法太过于人情化,功过必须分开,绵阳国资委的态度有些暧昧。对于这 37 亿元的巨额亏损,应该深入调查,对每一笔账目的来龙去脉弄清楚,不能混为一谈。”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经济系主任殷召良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对绵阳国资委的态度和说法如此评价,“一旦有问题,就应该找出责任人,该由谁负责就该谁承担。” 李曙光则认为,国资委作为一个特设机构,成为出资人代表,但在法律上却没有定位。而且,国资委既有出资者职能又有监督管理职能,自己监督自己,这是做不到的,实践当中会产生很多利益冲突。 责任标准模糊 行政责任落实的很少,而民事责任即对股民赔偿几乎没有,至于刑事责任,也只是在特别重大、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认定 现实的情况还包括,责任的标准过于模糊。 李曙光指出,责任应该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三方面,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很难一一落实。“像行政责任落实得很少,而民事责任即对股民赔偿几乎没有,至于刑事责任,也只是在特别重大、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才会认定。” 对此,殷召良显然认同:“目前关于投资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欠缺一个明确的执行标准。对决策失误者,应按照责任大小,同时在经济上进行处罚。不过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也要考虑到责任的承担能力。” 殷召良分析说,比如,中航油损失巨大,但陈久霖显然赔不起,“如果出现太大的决策失误,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又赔不起的话,该怎么办?不仅责任认定需要具体标准,也需要建立像基金或保险机制以保证责任的承担。另外在法律责任上,如果出现重大失误,也应该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责任追究制度应该是一套完整、体系的制度,而不能只是上级对下级的要求,只有把“谁决策、谁负责”纳入法律框架,责任追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见到实效。 对于国资委酝酿的问责制,殷召良有所保留地表示,光有“问责制”是不够的,防患于未然更重要。“追究责任固然很重要,但企业的失误要通过改善治理强化内控,依靠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科学决策来扭转。”他认为,只有采取建立内部决策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有效约束机构内部人员的个人行为、健全的监督制约机制等等一系列措施,才能更有效地避免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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