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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安惠君可否省略“性贿赂”情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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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4-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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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 ■互动选题■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原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收受巨额贿赂一案,近日已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本月底开庭审理此案。 据起诉书指控,安惠君于 1995 年 9 月至 2003 年 6 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其下属和供应商、承包商的贿赂,共计人民币 163.8 万元、港币 53 万元、美金 1000 元、电视机两台。检察机关认为,安惠君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操控下属人员的岗位调动和职务升迁、利用工程招标及购置办公用车等方式,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然而,至于“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公诉书中没有提及,原因是 “是否涉嫌性贿赂不属于检察机关侦查范围,没有调查,也没有最后证实”。 对于一个涉腐官员,“性贿赂”的腐败情节是否可以不调查?公诉时可不可以省略?请发表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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