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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携款外逃可否先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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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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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音■

前不久,四川省检察机关一改以往“先刑后民”司法惯例,积极支持受害方先提民事索赔,攀枝花市东区检察院就成功办理一起典型案件,为“先民后刑”做出了积极尝试,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贪官侵吞、占有的财产,不论是国有还是他人财产,在民事上都属于不当得利,可以要求返还,在无人起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国情决定的。

——孙士晖 海南省司法厅

根据刑事优先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审结前,民事诉讼一般是不能审理的,假如不能延长民事的诉讼时效,那么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寻求合理合法的诉讼形式显然特别迫切。

——杨芊芸 中南政法大学

贪官长期潜逃国外,检察机关就不能提起公诉,国家公权得不到行使,作为“皮”的刑事诉讼不能提起,作为“毛”的附带民事部分更无从谈起。这样作为受害一方想维护自己的利益无疑是缘木求鱼。快想想办法,救救我们兄弟姐妹的血汗钱。

——何照臣 上海杨浦区

从法理上说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被告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又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这两种责任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因此,“先民后刑”未尝不可。

无论从法理角度还是法律实践角度分析,把攀枝花市检察院的这一做法推广开来,我个人认为是可行的。

——陈凤龙 东北农业大学法学院法学 031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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