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公司法修改中应当加强董事的责任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刘银科 2005-04-19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当前,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尤其引人注目。草案仅有 260 余条,王保树教授等专家意见稿则超过 300 条,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一般都在五六百条以上。

综观我国新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多有缺失,对于管理者违反股东利益的行为过于仁慈,不能发挥有效的防范作用,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信用机制。

首先,缺少董事的公司设立责任规定。目前我国公司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公司信用的缺失,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现象非常普遍,其本质原因在于相应的惩恶机制不够完善,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形成一个有效的约束机制。现行公司法中只是简单规定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并没有规定董事对出资不实应当承担的责任,而发达国家公司法中都有关于董事在公司设立阶段责任的规定。我国原公司法对于董事过于宽容,根本就没有规定任何董事的公司设立责任。新公司法草案中也没有出现这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非常大的遗憾。

其次,董事在公司运营阶段的责任规定不完善。第一,没有董事持续履行职责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经营管理机构,董事应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履行持续性的注意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当参加公司的董事会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草案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的这一义务,这为董事逃避责任埋下了伏笔,不利于培养董事的责任心。第二,对违法董事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严格的信义义务,应当以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如果董事违反了这一义务,法律应当提供有效的诉讼和非诉责任追究机制,为利益相关者维护自身利益创造良好的条件。以英国为例,在英国法中存在两个十分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这就是取消董事资格制度和 24 小时取消董事资格热线制度。这些制度都是有效的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尝试,我国应当尽快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董事责任追究体系。

最后,缺少董事在公司清算阶段的责任规定。中国目前公司清算制度缺失,很多公司通过不清算或者虚假清算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新公司法草案中虽然规定公司解散,股东应当组织清算而未组织清算的,不得设立新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但是如果股东违反此规定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这使得这一条款变成了没有实际意义的摆设。除了股东的责任以外,国外公司法中都有董事责任的规定。实践证明,规定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现行公司和新公司法草案中都没有这一内容,这是一个重大的缺陷。

笔者认为,只有加强董事的责任,围绕董事责任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才能够培养出负责任的经营者,扭转当前信用缺失的现状,这是我们修改公司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作者单位 河北农业大学)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诚征广告代理商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