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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有“自由心证”的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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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 安 2005-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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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法语■ 据《中国青年报》 4 月 7 日报道,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通过法官的自由心证,非常圆满地判决了一起案件。 自由心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 1808 年通过的《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在第 342 条对“自由心证”作了一个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法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一些规则,要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只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中产生了什么印象。” 不难理解,自由心证是一种是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认来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制度。 在我国,由于法律逐渐完善,由于自由心证使法官摆脱了法定证据制度下那种烦琐规则的束缚,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心证并非一套孤立的制度安排,其生长于一定的环境与土壤之中,依赖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的支撑。只有在成熟的法制社会,自由心证才真正会有用武之地,而法制越完备,法官的自由心证程度则会越透明。法制必须健全、司法必须独立、审判必须公开、无罪推定原则等,是实施自由心证的基础条件,只有以此为基础,法官的“心”才可成为证据。 自由心证的实质,就是相信法官的“理性”与“良心”。此外,“心证”不是简单地要求“内心的确信”,而集法官丰富的法理理论,聪明的智慧分析,高超的庭审能力为一体的确信,而不是主观臆断。 自由心证是法官断案的最高境界,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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