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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终止后特定包装物应如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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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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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3 年前,我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乙炔气买卖合同,约定贸易公司从我的公司购买乙炔气,由我公司提供装气的钢瓶,一旦合同终止,贸易公司就将钢瓶如数归还。此后的半年里,贸易公司多次从我这里购买乙炔气,并借用了 20 支乙炔钢瓶,但却一直没有给付乙炔气款,欠我公司 5640 元。为此,我与贸易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中确定贸易公司于当年年底将欠款 5640 元、 20 支钢瓶给付我的公司。之后贸易公司只支付了 2040 元的欠款、偿还了 1 支乙炔钢瓶。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贸易公司立即支付乙炔气款 3600 元、并返还 19 支乙炔钢瓶吗?

甘肃 王先生

律师视点 本案中,您的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作为一般的买卖合同,只要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买受人支付价款后,合同义务就履行完毕。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标的物是一种特殊气体 - 乙炔气,它无法像其他固体标的物一样交付,需要特定的包装物予以装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31 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 12 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第 156 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本案中,双方对钢瓶的约定,就是买卖合同中对于包装条款的一个特殊规定,它符合法律规定。

您的公司与贸易公司在买卖合同中对包装方式的约定,不是独立的借用合同,它只是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一项附随义务。因为包装条款的成立完全是以买卖合同的履行作为前提的,只有贸易公司从你那里购买了乙炔气,您的公司才会将钢瓶借给贸易公司,这种借用关系包含在买卖合同关系之中,所以这一条款只是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一项附随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您的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您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返还钢瓶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牧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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