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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 穿越 11 年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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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朱雨晨 2005-04-12 刊:010-64735588-6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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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 10 月 8 日,星期六。

湖北省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唯一的法庭内,何大林律师像往常一样出现在法庭上。“常规”的刑事案——佘祥林杀妻一审开庭,旁听席上只有双方家属,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

11 年后,已经记不清当时的天气,也已记不清当时自己的着装,但是何大林律师依然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的职责,为佘祥林作无罪辩护。

如今重温这一无罪辩护,它已然升华为质问,穿越时空的质问。杀人动机:

预谋杀妻 另娶新欢

控方: 1993 年 10 月至 12 月期间,被告人佘祥林因与京山县高关水库管理员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其妻子精神失常。佘见其妻子患精神病,遂起杀妻另娶之心。

辩护人:这个杀人动机难于成立。

首先,指控的被告与陈某的暧昧关系导致妻子张在玉精神失常,从而产生嫌弃之心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在玉是否精神失常以及精神失常的原因,根本没有医学上的任何证明或诊断书材料予以证明。

其次,根据陈某的供述,陈某承认虽然与被告的关系很好,但不是恋爱关系,也没有想过要在一起生活。被告也没有承诺过要娶陈某为妻。陈某只是年幼时不懂事,长大后就自己跟被告断绝了关系。

言词证据:四种口供 自相矛盾

控方: 4 月 20 日晚十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带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次日凌晨二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小孩杨斯寒抱到其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的毛裤,一人推自行车出门。佘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衣服、穿上毛裤后,把张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趁张不注意,从地上检起一块石头打击张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紧接着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张不动弹之后,佘将她拖至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负其身后沉入水中。

辩护人:这只是被告的一种口供。我们应该看到,被告提供的作案口供有 4 种:一是预谋杀妻,另娶新欢;二是与本村某人合谋杀妻;三是老婆出走,不慎摔死,然后被告才将妻子尸体沉塘;四是自己没有杀妻。

被告本人在法庭也供述,是因为妻子失足摔死后,自己才作出沉尸的举动。从总体来看,这些口供是自相矛盾的,作出这些供述的可能性经不起推敲。在这里只有被告的口供,没有其他的直接证据,所有的间接证据也形不成完整证据链。

根据 1979 年《刑事诉讼法》第 35 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间接证据只有在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定罪。

杀人工具:没有物证 佐证不清

控方:上述事实,有用于沉尸的石头、蛇皮袋和麻绳等物证在案予以佐证。

辩护人:被告在口供中说作案工具里有木棍,但案卷材料中没有关于木棍的任何描述,也没有提到其来源。对于被告口供中承认的作案石头,也没有详细的材料能够反映其形状、是否与无名女尸的伤口相吻合。这里只提到无名女尸被沉塘的石头,但这并不意味着沉塘的石头就是作案的石头。口供中提到用来勒脖子的绳索,材料当中虽然有关于绳索,但也只是说用来捆绑无名女尸的,那么作案的绳索在哪里?

这些作案工具的缺失同样影响到本案的认定,这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能予以认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

控方: 1994 年 1 月 17 日,被告人佘祥林从京山县马店镇乘三轮出租车回雁门口乡何场村下车时,见车上有一蛇皮带,袋内有几件衣物和一双保暖鞋,便将蛇皮袋提下车,放到白湾瓜棚内。这个蛇皮袋就是沉尸所用。案发后,被告将被害人换下的衣物进行烧毁。

辩护人:这个蛇皮袋及其衣物至今没有找到失主,这些东西到底是谁丢的,没有证据证明。也就是说,这些证据缺乏来源,不能予以佐证。同时,本案指控的被拿到灶里烧毁的衣物,没有相关的灰烬或是残片证据。这同样属于证据不足。

作案线路:山水相隔 案难完成

控方:本案有被告人佘祥林画的行走线路图,以及被告佘祥林领着公安人员找到杀人、沉尸现场的记录印证。

辩护人:这个路线图存在可疑之处。在图中,被告佘祥林杀妻的全程有几公里的路,中间有山,有水塘,还有松树林,案发当时的时间是凌晨,黑灯瞎火,被告还推着自行车。这个杀妻过程困难甚多,让人不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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