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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车相撞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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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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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海口的罗先生一人拥有两台车,此车撞了彼车。保险公司拒赔。罗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04 年 9 月 14 日,海口市金龙路发生了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一辆小车,导致小车的左后灯、后面的大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损坏。保险公司的调查员现场勘查后,认为发生相撞的两辆汽车,一辆是罗先生名下的财产,另一辆是其代管财产,并且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罗先生。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免责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为此,罗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 3000 元。

■律师点评■

罗先生能否获得赔偿,要看他所投保的是什么险种以及在他投保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否向他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有关免责条款的内容。

机动车辆险分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各种附加险。车辆损失险主要是针对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设计的险种,第三者责任险则是针对保险车辆致第三者人身和财产损失所设计的险种。由于罗先生仅仅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即使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损失,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那么罗先生能否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呢?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乘车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罗先生既是那辆大车的被保险人,也是那辆小车的被保险人,因此罗先生驾驶大车将小车撞坏,不属于此次事故的第三者。各家保险公司在其所制定的保险条款中,都将此种情况设计为免责条款。 .

但是由于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中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就保险条款而言,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不能也无法与之协商。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它完全可以在条款中加入限制投保人权利和免除自己责任的内容.而投保人要想投保就只能被动的接受,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所以为了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格式条款做出了许多限制性的规定,比如要求格式条款必须明示,要求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出证据证明在罗先生投保时,其业务员已向罗先生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就应当赔偿罗先生的损失。

金研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傅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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