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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携款外逃可否先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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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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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期—— ■互动选题■ 近几年,不仅给国家和集体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也揭示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审判制度的尴尬:我国刑法没有“缺席判决”的规定,致使检察机关无法提起公诉;同时在“刑事优于民事”司法原则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对贪官们的财产做出判决。 2004 年 10 月,四川省攀枝花东区检察院对“先民后刑”做了一次尝试。 据介绍,李某伙同他人非法运走某国企一下属厂矿 6.21 吨废钢轨,造成国资流失近万元。事发后,受害单位及时报了案,但因同案人在逃,能否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尚因证据原因无法确定,此案搁浅。 经警方努力,企业的损失已追回一部分。企业仍有 3000 余元未追回,而且也一直没主张自己的权利。办案人员立即向该企业发出支持起诉的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李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4 年 11 月,李某在检察官的见证下主动向该企业赔偿了 3160 元。 攀枝花市检察院的这一做法能否推而广之,运用到外逃贪官们的身上呢?能否就民事赔偿部分先行提起诉讼,即使不能及时抓到逃犯,亦可以缺席判决呢?请发表你的看法。 (字数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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