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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可不可以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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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碧琦 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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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最终却一分线也拿不到,他们只好选择“有条件的放弃”——卖给有势力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在常态下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只好将它廉价转让,以求在有生之年收取折扣后微薄的利益。

——侯国云

与其多一份辛苦,多一份烦恼,不如将自身解脱,干脆把债权转移,让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有信心的人来追求判决书法定的权利。

——崔勤之

耗尽物力心力之后,他们剩下的选择,只有廉价抛售;而至于判决书的政治意义,他们无法掂量,也无暇掂量。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极大的讽刺。

——岳成

■看点■

■判决书能不能成为人人得而卖之的廉价商品?

■出卖判决书会不会造成法律关系混乱?

■出卖判决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焦点■

判决书是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体现。有人认为,只有法院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依法变更或处理判决书,其他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判决书,出卖判决书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有人认为判决书不能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拿在手中如同一堆废纸,将其出卖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可变废为宝解燃眉之急。一边要维持法律权威,一边要实现债权,到底判决书可不可以卖?■新闻回放■近来屡屡发生的拍卖判决书事件,以极端的方式,叩问着法律的公信力。

■ 2005 年 2 月底,四川自贡人李远骞在成都金沙车站旁摆起“地摊”,当街叫卖判决书,标的 10 多万元的判决书以 5 万元的低价叫卖。目前,省高院已责成当地法院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解决此事。

■ 2004 年 12 月 23 日,兰州永昌路时代广场附近,甘肃平凉建筑公司第二分公司的经理李进选,公开六折出售标的额两百万的法院判决书。

■ 2004 年年 12 月,四川蓬溪人曾琼芳、禹华能夫妇从家乡出发,一路叫卖判决书到成都。四川省高院督促地方法院已处理了这起拍卖判决书的事件。

■ 2004 年 11 月 18 日,李自长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要以“半价转让判决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赔偿额是 12295.60 元。没有办法,他“只好采用半价转让判决书的办法来求有钱人帮我治病。”

反 方

判决书不能成为市场流通物

岳成(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判决书不可以买卖,出卖判决书是违法的。判决书是法律文书,代表着法律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判决书一旦送达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而且受约束的对象是不能改变的,是任何个人、单位都不能改变的。

出卖判决书,从根本上更换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将判决书出卖,这将增加另一个所谓的“当事人”——买方,这样一个与案件毫无干系的“当事人”开始介入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介入讨债的程序。张冠李戴,瓜田李下,法律关系全被弄混,法律尊严丧失殆尽,法院威信江河日下。

判决书无法执行,债权一时无法通过法定程序实现,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当事人”明知通过正当途径难以实现“债权”,仍然不顾一切买下判决书,当然不排除有的人出于帮助困难的债权人,但买下经济类判决书、民事类判决书的,尽是以谋利为目的。为达目的,他们将不择手段。如此一来,现实存在的追债后果是, “当事人”不惜通过各种关系贿赂法官,干扰执法;“当事人”甚至利用黑社会组织威胁利诱,武力征讨,刀光剑影;债务人受人跟踪,背后鬼影幢幢,整日生活在恐惧中;债务人的正当权利被侵犯,包括住宅权和人身权。无法无天,胡作非为,社会秩序受到破坏,社会治安受到威胁,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而对于判决书原债权人,他们出卖判决书,是出于无奈,表明他们对执行已完全失去信心。他们处于弱势地位,遭遇不幸,权利无法实现,备受痛苦煎熬,值得同情,值得帮助。为实现判决书上那一点权利而耗尽物力心力之后,他们剩下的选择,只有廉价抛售;而至于判决书的政治意义,他们无法掂量,也无暇掂量,他们关心的只是有谁来关注他们艰辛的生活,并帮助他们走出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卖判决书的行为是对司法制度的一种极大的讽刺,更是一种无言的伤害。所以,从国家高度来看,判决书不能成为市场上待价而沽的流通物,不能成为人人得而卖之的廉价商品。

正 方

出卖判决书不是老百姓的错

侯国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出卖判决书不是老百姓的错,也不会违法,只是法院的执法出现问题, 是法制的践行出了问题。

判决书被便宜出卖,原因不在于老百姓本身,而是在于法院,在于法制。老百姓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打赢了官司,并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最终却一分线也拿不到或只象征性的获得一些,对他们而言,判决书已经不管用,他们只好选择“有条件的放弃”——卖给有势力的人。他们是社会的弱者,在常态下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只好将它廉价转让,以求在有生之年收取折扣后微薄的利益。

而法院执行案件,存在不少违法行为和不力行为,是导致判决书出卖的根本原因。如果当事人一方真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一份判决书再好也没有人会买,除非他是个大傻。有的案件,原告在判决前已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可最后原告赢了,法院执行时将保全的财产解封却返还被告,原告却一无所得,还亏了律师费和案件审理费,真是开国际玩笑。这是我亲历的事。

判决书标的额少则几千多则上百万,绝大多数是付出很大代价才得来的,对部分老百姓来讲,是全部家当。卖掉判决书跟卖掉自己亲生儿女一样,心永远在痛,试问一下,不是到了绝望境地,谁愿意将自己亲生儿女卖掉? 如果法制能维护他们的权利,他们绝对不会鄙薄自己,作贱判决书。

卖掉判决书是实现债权的理智做法

崔勤之(中国社会科学院商法研究所研究员):我认为判决书作为债权的一种承载方式,买卖是可以的。从法理上分析,就公权而言,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部门都不得做;于私权而言,法无明文规定的,公民都可以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判决书买卖,判决书当然不是禁卖品,公民有支配它的权利。

判决书从法院下发之后,法律效力产生,公民的债权债务关系得到法律确认,债权人有权利请求法院执行,以实现判决书确认的债务人应该支付或偿还标的额。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最紧要的是要实现债权;对于债务人则是要抓紧时间偿还法定债务。而目前市面上买卖的,有民事、经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判决书。它们的共同点是都存在债权,且不能依照法律实现。

试想一下,债权人几经努力,试图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去获得债权的实现,现实让他们收获的不是美好的愿望,而是失望的灰烬。可见,出卖判决书纯属情非得已,是无奈之举。当然,判决书得不到执行,有很多原因,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不懈奔走,不仅花掉时间、精力、更多的金钱,甚至丧失生活的信心、生命的尊严,此时此刻,与其多一份辛苦,多一份烦恼,不如将自身解脱,干脆把债权转移,让有时间、有能力、有条件、有信心的人来追求判决书法定的权利。把判决书卖掉,不啻为一种理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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