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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万元保险金应不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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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陈祥 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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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案情  2003 年 7 月,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事故险。 2004 年 5 月 30 日晚,李某酒后驾车发生车祸死亡。 6 月 8 日,受益人张之子向保险公司申请事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自行调查后办理了所有审批手续,赔付了保险金 12 万元。 6 月 20 日,交警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得知后认为,受益人申请保险金的行为属保险欺诈,要求张之子返还保险金 12 万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免责抗辩权,有没有放弃免责抗辩权。

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致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被保险人酒后驾车致死的情况下,保险人享有约定的免责抗辩权。

被保险人李某出车祸身亡后,保险公司的《赔案审批表》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交通部门责任认定书,但保险公司在申请人未提交的情况下,自行对事故进行调查后即给付保险金,说明保险公司作出了弃权的表示,此后保险公司无权再行抗辩。保险公司在自行调查后给付保险费是其当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事故的理赔已经终结。故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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