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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明新未必是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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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家成 发自河北河间 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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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报道■

■李久明案再度开庭,其被鉴定为轻伤

■王建军辩护律师称——

■河间检察院一检察官称,真凶是谁无关刑讯逼供罪名认定

2005 年 4 月 7 日上午 8 点 30 分,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门口簇拥着等待开庭的人群(本报于 2005 年 2 月 1 日曾经报道过《唐山二级警督冤狱 867 天》一案)。

9 点整,法庭的大门打开,旁听的人群涌进法庭。

此次开庭,李久明以及公诉人向法庭提交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李久明的伤情为轻伤。

针对公诉人提交的伤残鉴定报告,王建军以及他的辩护人认为,李久明的伤残鉴定报告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以及违法行为,鉴定人员只是三个人,不具备法律上规定的伤残鉴定报告必须是五个人作出的规定。同时他们认为,李久明的伤残不能证明是王建军所为。针对此问题,控辩双方展开一番激烈的辩论。

在辩论过程中,王建军的辩护律师的发言引起一片骚动:在 2005 年 4 月初,辩护律师奔赴温州申请调取温州检察机关关于蔡明新的案卷,发现具有诸多疑点,其中在蔡明新的案卷中温州检察机关列出 7 个疑问。

在法庭上,王建军的辩护人漏出一个信息,蔡明新案件被温州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位辩护人认为,目前为止,没有确切证据证明蔡明新就是唐山 2002 年 7.12 案件的真凶。在庭审后,在河间检察院,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不管蔡明新是不是 7.12 案的真凶,都不影响王建军等人刑讯逼供罪的认定。

11 时左右,庭审结束,当王建军迈上审判台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他的代理律师赶紧迎上前去,为王建军递上一只香烟,并为王点上火。

正要弯腰阅读笔录签字的杨策听到台下一声:杨哥!杨策直起弯下的身子,带着手铐的双手高高地举起向台下做了一个感谢的动作。

10 分钟后,河间法院大门口, 7 名案犯的亲人拍打着鸣笛的警车目送押送王建军等人的囚车绝尘而去。

对于该案的进展情况,本报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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