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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官司打了1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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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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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时 23 再审时已 40 1987 年 3 月拿到一审判决的陈亦军刚满 23 岁, 2004 年 11 月拿到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的他已经 40 岁了。 17 年间,他经历了一审、二审、三次再审。 诉起山墙 1979 年,浙江海宁县水车乡下园村村民娄阿三建起三间楼屋。 东山墙外南首是陈亦军的自留地,北首是陈林方的自留地。经陈林方同意使用了他的自留地 5 到 6 尺做墙基。当时约定今后此处无条件让陈林方寄山、接山、罩山,并立有“备忘录”。 1987 年 3 月 7 日,娄阿三得知陈亦军即将建房,向村干部提出要求处理有关问题。村干部认为按照“备忘录”理解,陈亦军可以全并山墙,但应付 100 元并山费。 娄阿三对此产生异议,遂于 1987 年 3 月 11 日,将陈亦军告上法庭。 同年 3 月 28 日,浙江省宁海县法院做出判决,除北首 186 公分以外,其余靠、接在娄阿三山墙上的建筑物在判决生效十天内拆除,留处沥水地 42 公分,并修复原告山墙。 陈亦军不服。同年 11 月 26 日,宁波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 : 娄阿三的东山墙允许陈亦军寄山,山墙南端不准接山,北端允许接山,原山墙加高部分应予拆除;补偿娄阿三损失 150 元。 1988 年,娄阿三提出申诉, 1989 年 9 月 21 日,宁波市中院又做出终审判决 : 陈亦军另砌西山墙,中间留出 42 公分沥水地;赔偿娄阿三房屋修理费 500 元。 陈亦军不服,申请再审。 1992 年 1 月 20 日,浙江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先前三次判决;陈亦军另砌山墙,墙基石不得压住楼阿三的墙基石,不得堵塞娄阿三东首北侧之滴水;陈亦军全部拆除砌在娄阿三东墙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其原状;赔偿娄阿三损失 300 元。 时隔 12 年后,娄阿三又申请再审。 2004 年 11 月 30 日,省高院判决如下,撤销先前四份判决;陈亦军在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自行拆除寄、接、并在东山墙上的建筑物,另砌山墙,且留出沥水地 42 公分;赔偿娄阿三修理费用 9608 元。 至此 17 年过去了,相邻权之争仍未划上句号。 再审之病 本案三次再审的判决结果除了在赔偿金额上有变化以外,其他方面并无二致。三次再审违反了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司法资源。 2002 年 7 月 3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专家梁书文对记者说,一般认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有四种。一是本院的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的;三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四是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的。但是并不等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同一案件本院可以决定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再审一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一次,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再审一次。由此当事人就可以以不同渠道反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则反复再审。无限申诉、无限再审也就不可避免。 本案两级法院启动三次再审,既没有本院纠错、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法院提审活指令再审,检察院抗诉,也没有新的证据,只是当事人申请再审,这种做法极为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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