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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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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司法考试试卷一:单项选择题

9.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知识。

本题是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7 条第 1 、 2 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根据该法第 3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 17 条第 1 、 2 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根据该法第 3 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由此可见,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 D 为错误表述,因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溯及力,另外该选项表述过于绝对

应试技巧:一般而言,题目中表述过于绝对的选项是错误答案,考生如果记不住法律条文,可以作大胆猜测。

答案: D

10.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 环境权

B. 平等权

C. 出版自由

D. 受教育权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宪法规定的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知识。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公民的各种权利进行规定,因此宪法所确认的只能是一些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1 )平等权,这一权利的涵义之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这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又分为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其中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3 )宗教信仰自由;( 4 )人身自由,这里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是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以及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本题中选项 D 属于平等权的一种,也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选项 C 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而选项 A 应属于公民的一般权利,宪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该选项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 A

11. 某选区选举地方人民代表,代表名额 2 人,第一次投票结果,候选人按得票多少排序为甲、乙、丙、丁,其中仅甲获得过半数选票。对此情况的下列处理意见哪一项符合法律的规定?

A. 宣布甲、乙当选

B.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C. 宣布甲当选,同时以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D. 宣布无人当选,以甲、乙、丙为候选人另行选举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选举法规定的关于选举程序的知识。

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根据第三次修正后的《选举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同时该条第 4 款规定,获得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片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 30 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选两人。由此规定可以直接得到本题中选项 C 为正确处理意见的结论。

提示考生:在解答本题的同时,希望考生注意以下本条的其他几款规定,如第 3 款规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第 5 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考生需要重点注意其中的数字规定。

答案: C

1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制定权?

A.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B.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C.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D.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宪法规定的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的知识。

根据《宪法》第 112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 116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只有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没有制定权。

答案: A

13. 在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进行处罚的依据是国务院某部制定的一个行政规章,原告认为该规章违反了有关法律。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哪一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

A. 国务院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 最高人民法院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关于立法权限的知识。

根据《立法法》第 71 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该法第 88 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为 A 。

提示考生:在此提醒考生应当重点注意该法中一些列举性规定,这些规定往往受到出题者的青睐。

笔者举例如下:《立法法》第 87 条由有关机关依照规定权限改变或者撤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所具有的情形有五个:( 1 )超越权限的;( 2 )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 )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4 )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5 )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 88 条规定的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有七项:(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 66 条第 2 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 )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答案: A

14. 根据我国宪法,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几年?

A.3 年

B.4 年

C.5 年

D.6 年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宪法规定的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的知识。

根据《宪法》第 98 条规定,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5 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3 年。由此规定可以判定选项 A 为正确答案。

答案: A

15.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我国西周婚姻制度中婚姻缔结的原则?

A. 一夫一妻制

B. 同姓不婚

C.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D. “七出”、“三不去”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中国法制史部分关于婚姻制度的知识。

西周时期婚姻缔结有三大原则,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于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西周时期实行同姓不婚原则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同姓男女结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也就是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第三大原则,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就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本题中选项 D “七出”、“三不去”是婚姻关系解除的制度,不属于婚姻缔结制度。

提示考生:这里需要考生进一步注意“七出”、“三不去”中的“七出”是指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七种丈夫或公婆可以休弃的情形。“三不去”是指夫家不能离异休弃的三种情形,包括:( 1 )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这里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以依靠,但休妻时没有本家亲人了,如果这个时候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因此不能休妻。( 2 )与更三年丧,不去。这里是指女子进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经尽到了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这里是指娶妻的时候贫贱,但以后变得富裕,按照礼制夫妻应为一体,如果贫贱的时候娶了,富贵的时候休了,则在道义上不可取,因此不能休妻。

答案: D

16. 下列有关清末变法修律和司法体制变革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

A. 清末修律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

B. 清末修律使延续了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同时也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C. 在司法机关改革方面,清末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检察和司法行政事务,实行审检分立

D. 清末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

本题考点:本题考查中国法制史部分关于清末修律的知识。

提示考生:为方便考生掌握清末修律的内容,这里将该部分的知识点用表格形式列举如下,以利于考生记忆。

由下表可以看出,清末修律实行审检全署,刑部无权掌管检察事务。选项 C 表述错误,与实际情况相反。

答案: C

       (二)(下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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