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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冒领丈夫存款邮政局是否应赔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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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雨 晨 2005-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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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 案情简介 我于 1998 年至 1999 年间共在某邮政局下设的某储蓄所存款 65000 元。近日,当我去该储蓄所支取该笔存款时,储蓄所却以该笔存款已被我的妻子持我本人的身份证挂失后支取为由拒绝支付。请问: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政局履行该笔款项的支付义务吗? 慈溪 项先生 律师视点 一、本案为储蓄合同履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您和邮政局,双方的储蓄合同依法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即受到该合同条款及金融行业部门相关法规的约束,您可以凭存单随时向邮政局主张支付款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邮政局也只能向您而不能向包括您妻子在内的其他人支付款项。 二、从民法学代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法律规定,公民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委托事务,法律后果仍由委托人承担。本案中,您可以委托您的妻子申请挂失乃至支取存款。但对成立委托代理,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否则,委托人不认可的,应视为委托代理不成立,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邮政局认为,您的妻子持有您的相关证件表明您的妻子有代理权,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成立委托代理,必须有您的书面授权,且邮政局对书面授权有审查的义务和责任,如授权委托书不真实,邮政局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从婚姻法家事代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所谓家事代理,是指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实施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代理另一方处理家庭事务及共同财产的权利。婚姻法第 17 条及婚姻法解释(一)第 17 条对家事代理进行了规定、解释和细化。但该规定仅指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而且仅限于日常生活共同需要。因此您的妻子支取您的存款行为不适用家事代理制度。 四、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进行分析,邮政局没有严格执行部门法规和操作规程,主观上存在着明显的过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邮政储蓄存单办理挂失手续的规定,办理挂失可由他人代办,但支取存款手续则必须由储户亲自到储蓄机构办理,而邮政局违反了该规定,从而导致使储户的存款被非储户本人领走,造成了您的损失,邮政局的主观过错与您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邮政局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违法向其支付存款,造成了您的损失。因此,邮政局应该向您履行该款项的支付义务。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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