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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还是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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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赵 矗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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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276 名乡亲联名具保的杀人嫌疑犯刘世海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1 、近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正当防卫类案件

2 、正当防卫的裁定与尺度

3 、无限防卫权

■出场律师:

修保律师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镇桦树村居民侯宝玉幼年在本村卫生所就医后患上了骨髓灰质炎。侯的家人怀疑是卫生所治疗不当导致。后经协商,由村卫生所赔偿了侯家 500 元人民币,此事算是了结。然而成年后的侯宝玉对此依然耿耿于怀,在 2001 年到 2004 年间三次找村卫生所护士梅忠清勒索了人民币共 7000 元。 2004 年二三月间又三次找到原卫生所所长刘世海进行恐吓、勒索,在和解无望的情况下,刘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2004 年 3 月 12 日,侯宝玉再次来到刘世海的诊所进行恐吓、勒索, 2 人因此产生口角,侯宝玉取出自带的水果刀袭击刘世海,刘世海在和侯宝玉的翻滚打斗过程中夺下了对方手中的刀,并用刀刺中了侯宝玉的颈部。随后,刘世海起身想要报警。这时躺在地上的侯宝玉起身试图去拿掉在地上的刀,刘世海便伸手拿过自家的斧子,向侯宝玉的头部猛砸了几下,见侯宝玉倒地不动后,刘世海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当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龙潭分局刑事拘留,并经龙潭人民检察院批准于 2004 年 3 月 14 日正式逮捕。本案于 2005 年 1 月 26 日移交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于 2005 年 3 月 6 日在吉林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控辩焦点■

物证推理谁先动了刀子?

控方:本案的重要物证包括水果刀一把,斧子一把,上衣一件。根据法医鉴定,刘世海正是用这把水果刀猛刺侯宝玉颈部,导致其动脉破裂,出血过多休克性死亡。另外侯头部的脑挫裂伤则是由刘家的斧子造成的。刘世海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辩护人:主、客观大量事实足以证明水果刀是侯宝玉所带并首先行凶杀人的。常识告诉我们:行凶人拿刀把,夺刀人拿刀刃,证人臧悦玲、李军华都证实看到了两人手握一起抢刀,臧悦玲还看见了有人手上出血了。事后发现是刘世海手上负伤刑警陪同去医院进行了包扎。

刘世海的衣服是左肩处有刀痕,这是他自己无法刺到的地方,说明是侯宝玉先刺刘没中留下的刀痕。证人藏悦玲、刘云鹏证实“刀”不是刘家的。以上足以证明是侯宝玉带刀行凶,刘世海是夺刀自卫。

杀人故意≠故意杀人

控方:刘世海在用刀刺中了侯宝玉的颈部后,看见侯宝玉要拣刀,刘世海拿斧子猛砸侯宝玉的头,而刘世海承认当时就想砸死侯宝玉,因此,刘世海属于故意杀人。

辩护人:刘世海是一个朴实善良的乡医,作过村的党支部书记,是市一级的文明市民,家庭生活殷实、幸福,他无理由杀人犯法。这次事件发生后,包括镇区人大代表在内的 276 名乡亲“联名具保”一事也说明了这一点。刘世海与侯宝玉无冤无仇,这次祸起仅仅因为 3 年前他说了 “小儿麻痹不是打针打的,别再为难梅忠清了”这样一句真话。就受到了侯宝玉“就凭这句话我平你全家”、“你想好了,走着瞧”、“黑道人我都熟”等威胁,但是他还是相信侯宝玉会改恶从善,先是找自己的侄子刘云明“说和”。在“说和”无效的情况下,他还是相信国家的法律,到派出所报案(案卷报案笔记、立案表,刘云明证明)。事发当天,当侯宝玉再次对他进行敲诈时,刘世海仍然没有伤害侯的故意。刘喜昌、李军华、宋学斌都证实:侯宝玉当天两次找刘世海的时候,刘都在和大家下棋的屋子里,并要求侯“有话在这说”。是侯宝玉再三要求他去东屋谈,刘世海才随侯宝玉去的东屋。如果刘早有伤害侯的故意,应把侯另约准备好的现场了。

动了刀子后,到了“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瞬间,刘才产生要杀死他的念头。这已经是正当防卫的范畴了。

直面坏人:是杀还是跑?

控方:被告人刘世海已经把侯宝玉刺倒,侯应当失去了伤害他人的能力,侯站起来时,刘世海可以逃跑却选择用斧头将侯砸死。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 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也是新《刑法》新增加的一个条款。它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当前社会的治安状况,针对各种暴力犯罪猖獗、威胁公民的人身安全的严峻现状,而取消了原有正当防卫制度中对严重暴力犯罪防卫限度的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增加了特殊正当防卫规定之后,可以解除被害人在紧急情况下难以掌握防卫限度的顾虑,有利于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大量的主客观事实已经证明刘世海的行为是在受到侯宝玉持刀行凶的情况下实施的,他的防卫是无限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至于认为刘世海已把侯宝玉刺倒,失去伤害他人的能力后,刘世海又用斧头将侯砸死,应属杀人一说更是与法无据、与理不通。首先这不是两件事,而是一件,是刘世海防卫的继续。当时刘世海扔下刀去里屋打电话报警之时又见到侯爬起来摸刀,这只有几秒钟时间,想象一下如果这个时候侯宝玉拿到刀再冲向刘世海那真是拼命了,所以刘又拿起斧子砸向侯,这是防卫的继续,而非杀人的开始。其次,在这短短的时间里,要求已经极度恐慌、紧张、愤怒(连两个棋友扒门观望、儿媳从里屋走出来都没看见,可见紧张、恐惧程度)的刘世海能判断出侯是否还有反抗能力,显然是不合常理,这也是法律所要规避的。

案件发生后,刘世海被严重超期羁押,已经超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 7 个半月的期限 4 个月之多。刘世海的权利被无情的侵害,这样一个无罪的人却在人民的法院被人民的法律审判。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谁?打击谁?为什么现在好人怕坏人?就是因为一些错误打击的存在,令社会正义无法伸张。我相信法律是维护公正的,刘世海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刑法》赋予的权力,是无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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