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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遇险驾驶员实施自救为何遭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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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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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张先生是上海某储运有限公司的卡车驾驶员, 2004 年 10 月份,驾车前往浙江运送公司货物。当车辆行驶到 318 国道 70 公里处左右,突然从公路一旁杀出一自行车横穿马路,张先生赶紧采取紧急避让措施,猛打方向盘,刹车往道路右侧急转弯。结果是自行车被避让过去了,但由于车速太快,方向盘打得也比较大,使得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右侧陷入松软地带,挂车的右边轮子陷了进去,造成车子倾斜。

为了能使车子返回原来的路面,张先生继续发动车辆,但是车辆却越陷越深,倾斜的角度越来越大。

张先生为防止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向自己的储运公司求助。收到求救信息后,储运公司的值班负责人及时和当地的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警方的帮助下,用吊车将卡车恢复了原状。

张先生返回上海后,整理相关的理赔材料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拒绝,理由是张先生采取用吊车的自救措施,这种方式是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之内的。

但张先生所在的公司则持相反意见:自己单位的车辆遭遇意外事故后,车辆处于倾斜状态,失去了正常行驶状态和继续行驶的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而且出事的路面又是 318 国道,不是乡间小路。公司通过相关部门组织施救,避免了更大的损失。难道这种正常的救援措施,不能获得理赔吗?

保险公司的负责人王小姐解释道,经过调查 . 事故经过是该车驾驶员由于避让骑车人驶入路边松软地陷入泥中,并未接触它物,更谈不上倾覆,这种情况下该车只需牵引即可恢复行驶能力,而客户接受了整车起吊这样明显不必采用的施救措施,产生大笔施救费用,致使自身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无论从哪一条看,此次的意外事件都不属保险责任赔偿范围。

■律师点评■

根据文中情况,可以确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对储运公司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根据文中资料,可以确定储运公司投保的是机动车辆险。此种保险可以分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依附在这两个险种基础之上的各种附加险。目前除了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保险外,其他险种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即使储运公司投保了该保险的全部险种,保险公司都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一:由于该次事故没有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所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二:车辆损失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原因而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所应负的赔偿责任。文中所介绍的车辆陷入松软的地带造成车辆倾斜,与保险条款所确定的 " 倾覆 " 这种原因比较接近,但该倾斜绝对没达到倾覆的程度,也就是说保险条款所确定的原因没有发生。就后果而言,该车辆陷入松软的地带并没有使车辆本身受到损失,损害后果也没有发生。所以保险公司也不应当承担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第三:由于附加险是依附于上述两个保险的险种,既然上述两个保险责任不存在,则保险公司自然也不承担附加险的保险责任。

第四:保险法和保险条款所说的施救费用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并没有发生,所以储运公司将车从松软地带拖出所发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所说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对这一费用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是导致该车辆驶入松软地带的原因是司机采取紧急措施,避让突然横穿马路的骑车者。如果司机不采取这一紧急措施,必然会造成骑车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如果这样,就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司机采取的这一措施,使保险公司成为受益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受益人应当对储公司正常的合理的 " 拖车 " 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偿。

金研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傅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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