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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银行收违约金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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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李玉荣 发自北京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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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人看来,提前还贷是信用良好的表现。谁知这一行为却不被银行认可。

近日有媒体报道, 3 月 17 日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再次被调高后,许多市民打算把欠银行的房钱提前还了。为了制止提前还贷的势头,广东多家银行已准备收取违约金,以此弥补提前还贷所带来的利息损失。据了解,中行已规定按还款额的月利息作为违约金,而农行、建行、工行则在紧急商讨中,估计会在一两个月内出台具体措施。

银行为何要收?

去年 10 月 29 日,央行 9 年来首次加息曾引发了一次还贷高潮。今年 3 月 17 日央行再次调高房贷利率,银行业人士预计,由于新房贷利率要在明年 1 月 1 日才正式执行,所以今年之内将会出现提前还贷的高峰,“提前还贷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计划,通常被银行认定为违约,所以银行要收取违约金”。

某银行房贷部人士指出,由于银行对于贷款有它的计算成本、人力物力支出核算、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以及自身相应的预期收益等,因此,提前还贷不仅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而且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需要另外付出人力资源成本。 

有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法制早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法律专家、金融专家以及消协人士。

社科院法研所刘俊海教授认为,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银行不能收取违约金。从这一点看银行收取违约金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提前还贷要交违约金的,当然就可以收了。“只是违约金要合理,不能太高。”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主任史建平看来,只要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就是合法的。

“在人们的观念里,通常认为延期还款才是违约,殊不知,提前还款也是违约。即使是因为央行利率调整,客户也不应把政策风险立即转嫁到银行头上,而应与银行共同承担。”史建平如是说。

中消协法律与投诉事务部主任王前虎同样认为,判定银行收取违约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约定,如果合同事先约定了,那就没有问题。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银行在与客户签定的合同中都没有是否收取违约金的规定。“如果这部分内容在合同中没有说明,可以有不收、以后再收等多种解释。但是根据《合同法》 41 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意味着房贷合同应该做出有利于消费者(不是合同制定方)的解释。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为不允许收违约金。”

“如果银行要收违约金,必须在消费者同意的前提下更改合同,或者对新的贷款人使用新的合同文本,否则消费者都有权利拒绝支付。”王前虎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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