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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险”产品设计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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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记者 崔世海 发自北京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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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一年半 只在重庆卖出一

“记者这个高危群体对保险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保险公司过多地注重了创新所带来的宣传效应,而没有搞清楚记者的购买动机。”

记者有“无冕之王”之称。然而,近年来“记者遭打”事件却频频见诸报端。 3 月 18 日,又有 3 名广东南方电视台记者被打。

与记者被打事件频发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2003 年 SARS 之后的 9 月份专门为维护记者权益而推出的“记者险”(即:新闻记者执法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却至今门可罗雀。

《法制早报》记者打电话到推出这一险种的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询问其销售情况。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在北京还没有卖出第一单。”

“记者险”先是北京、南京首推,继而广州、深圳跟进,此后在全国范围内相继推开。但据了解,目前只在重庆卖出了一单。

自推出至今已经一年半时间了,按说已经过了市场培育期了,为什么还会出现“一面是记者遭打频频,一面却是‘记者险'销售无门”的现象呢?

市场推广力度不够

“因为推出时间较短,没有完全纳入市场销售轨道。”上海太平洋保险公司总部周力之这样解释“记者险”的销售困境。

他说,推出这个险种是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的,目的是借用商业保险的作用对记者可能遭受的意外事故起到事后补偿的效果。但目前尚在推广阶段,很多目标客户对此险种或险种的具体保障范围和投保方式仍不甚了解。

据了解,“记者险”属于团体险,要由保险对象所属单位统一投保,而且对被保险人人数做了严格限制:应占其单位在职人员总数的 75% 以上,且不少于 8 人。

“记者险”的特殊之处是增加了“双倍赔付”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障”条款,即被保险人因执行公务或公职行为而在非工作时间遭受他人故意伤害,保险公司会给付双倍赔偿金;“连带被保险人保障”是将被保险人扩大到记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我只是听说出了个‘记者险',这对我们是件好事。但对这个险种的具体条款不是很了解。”《天津政法报》记者宋光明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记者打电话询问有 3 名记者被打的南方电视台有没有购买“记者险”,一位姓程的女士告诉记者:“我们购买的是友邦的人身意外险,‘记者险'与人身意外险应该没有太大差别。”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保险系博士朱南军告诉记者,“记者险”实际上是雇主责任险的一种,它把记者所属单位应该承担的保护记者在工作中的人身伤害,通过投保的方式转由保险公司负责。“从本质上说,它不同于人身意外伤害险。”

把“记者险”与人身意外险混淆说明了新闻单位对记者险的陌生和不了解。

团体购买成为“绊脚石”

在“记者险”的销售过程中,“团体购买”这一方式成为了最大的阻碍,甚至被斥为“大锅饭情节”。

“出于风险控制的角度考虑,这个险种不接受个人投保,只能由单位团体投保”。周力之这样告诉记者。但也正是这一点成为了记者个人投保此险种的阻碍。

这就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为自己的产品打开市场,另一方面却又有意为产品销售设计一些市场障碍。

“单纯从团体购买的角度来看,目前的记者险还不能完全替代新闻单位原有的员工保障体系。而记者险如果打破团体购买的方式允许记者个人购买,对保险公司来说可能市场风险更大。因为我国记者现在的收入水平仅仅处于中等偏上,而且有许多记者的收入是不稳定的。购买力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对《法制早报》记者说,“个人购买的费率水平会高于团体购买,这也是目前这个险种只允许团体购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此外,还有专家质疑“记者险”中针对性较强的“双倍赔偿”条款,因为记者的工作与非工作时间是没有明显界限的,这一条款可能会成为一个引发纠纷的隐患。

“记者这个高危群体对保险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但目前的这个记者险没能真正满足这一群体的需求。从产品设计上来说,保险公司过多地注重了创新所带来的宣传效应,而没有真正的把记者当作理性经济人来看待,没搞清楚记者的购买动机。”王绪瑾说,“创新不仅仅是创造一个新名词就行了,而是需要在产品设计上下苦功的”

SARS 和频发的记者遭打事件催生了保障记者权益的需求,“记者险”应运而生,然而缺乏深入市场调研和产品设计本身的缺陷却让“记者险”成了一个华而不实的“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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