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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建议停征农民工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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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记者 孙勇力 王 雄 发自厦门 2005-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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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减负的背景下,对农民工征收个税显然不合适 “农民工目前工资一般为 600 至 650 元,根本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税务部门却“一刀切”地向全部农民工兄弟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不合理的。在此,我郑重建议重新审查厦门市对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政策,率先在全国停征农民工个人所得税。” 2 月 23 日,在厦门市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厦门市政协委员朱奖怀递交的这份提案,引致当地一片哗然。 朱奖怀是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城市管理处处长。他告诉《法制早报》记者,递交此提案,起因是厦门市万惠建筑专业脚手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惠建工”)的一次行政复议。 2004 年 11 月,万惠建工收到厦门市地税局公园分局作出的催款通知书,要求缴交 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6 月的“包清工”个人所得税 42251.11 元。万惠建工不服厦门地税局的决定,于今年 1 月 24 日向厦门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万惠建工称, 2004 年 11 月始,厦门市地税局以建工公司、劳务公司中的“包清工”项目为重点清理对象,征收建工企业自 2001 年以来所管理的“包清工”未缴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向“包清工”发放工资总额乘以“代征率”计算, 2001 年 8 月 1 日— 2003 年 6 月 30 日,代征率为 0.70% ; 2003 年 7 月 1 日— 2004 年 11 月 30 日,代征率为 0.60% 。同时,万惠建工对这几年厦门农民工的个人收入是否达到扣除标准提出质疑。 按照厦门市的规定,从 2003 年 7 月 1 日起,厦门市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元。厦门一些建工劳务企业反映,他们所管理的“包清工”绝大多数是农民工,其中大多数月均收入都达不到厦门个税起征标准。 朱奖怀认为,厦门地税部门以这种“代征率”形式向建工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是向收入本已十分微薄的农民工“一刀切”地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建工企业的收入大部分是发放农民工工资的。 朱奖怀的提案得到了许多业内人士的响应。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业处的罗再辉主任给《法制早报》记者算了一笔账: 2001 - 2004 年,厦门建筑业总产值如果按每年 75 亿元、人工费占工程总价 15 %来算,人工费总额是 11 亿多,按 0.6 %的代征率算,这部分的税收总收入是 670 多万。而 2004 年,厦门市财政总收入 160.4 亿元,这 600 多万约占万分之四。这一比例实在是微不足道,但对农民工来说可就是大数了。 “厦门地价飞涨,老板为了压缩建筑成本,农民工收入不可能有很大飞跃,若能停征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将是为农民工实实在在地办好事。”罗再辉说。 既然大部分农民工的月收入达不到个税起征点,那地税部门为何要按带征率来征收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呢?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一处处长蔡木卿告诉《法制早报》记者,税务部门在前期清理中发现,有的建工企业乱开发票,对发票的使用也极为混乱,个税并未按规定代扣代缴。按规定,企业和单位若是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按实反映人员工资薪金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并按一定的代征率来征收。这一征收方式,是税务部门对特殊行业、企业存在特殊情况,而采取特殊的征税办法,并无不妥。 厦门市地税局洪副局长则强调,代征率征税这种办法已执行 10 年时间,主要目的在于调节“包工头”的过高收入,与建筑工农民工并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不对“包工头”进行税收调节,国家税收流失了,建筑农民工也不可能得利。 厦门市政协委员、厦门大学社会系胡荣教授同样对税务部门这种征税方式表示担忧。他认为,虽然税务部门现在是向建工公司征缴包清工个税,但这部分负担还是会被转嫁到农民工身上。在政府想方设法增加农民工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大背景下,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合适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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