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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超载是不是该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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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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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回音■

据报道 ,3 月 20 日,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车在从番禺至广州路途中,被执勤交警截停。交警以公交车超载为由对司机开罚单,除扣除 2 分外,另罚 200 元。

路程很短能拒载客人吗?

公交车超载也是迫不得已的,公交车都定价,几乎不变,是 1 元就是 1 元,是 2 元就是 2 元,春节期间其它的如公路运输客车都有浮动价格,而公交车却没有这个“待遇”;另外,而公交车主每年得向有关部门交管理费,而油价不断上涨,正常营运有一定困难,相比之一下,其它客车效益如何,公交车效益又如何,一目了然,不超载会增加运营的成本;还有工薪人员上下班,如果公交车不让他们上车以避免超载,那肯定会遭受他们的非议和恶骂,这种事情我们都遇到过。如果以车位已坐满为由不让客人上车,他们就说“我也没坐多远”。现实上一段很短的路,总不能生搬硬套地拒绝客人。

( 广州市公交车车主何强 )

应核定合理合法的运载数

对公交车管理不能按“座位数”为标准,也不能对公交车“超载”熟视无睹,但“超载”要有一个度,不能无限制地载客。我们应该参照香港以及国外大城市的做法,对每辆公交车核定一个既合情又合理的运载数。这样管理起来,大家心服口服。如果单以广州市而论,据了解,目前广州市平均每万人有公交车近 15 辆,可见,其公交运力相对充足,公交车拥挤程度在国内大城市中并不算太高,超载不算特别突出。这种情况下,只罚款不做教育工作,那也不如不罚。公交车的安全运营要靠科学管理,在统一制定出大家认可的安全运营标准后,各方应通力合作,既让乘客及时搭上车,又能安全出行。

( 上海交通大学许小飞 )

罚但要考虑现实

从立法层面来看,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超载无疑应该是被禁止的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即严惩超载行为)。

如何界定“超载”,建设部和公安部对此各执一词,没有统一的法律解释,使得执法机关执法时,出现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执法者对同一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违背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的”法治原则,这无疑有悖于法律的平等性和统一性,不利于法律权威的生成。

在公共交通无法满足公众基本需求的大背景下,对于公交车(公共运输的主要载体)超载的认定需要谨慎行事,既要考虑禁止超载的立法目的,又要兼顾我国现有的公共交通水平,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形成良性的互动和协调。

( 中国政法大学吴小军 )

■互动选题■

的哥被抢撞死劫匪该不该担责 ?

2005 年 4 月 1 日浙江在线   2004 年 7 月 26 日晚 8 点 50 分左右,自贡市凌云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罗云在沿滩区雷公滩偏僻小路上遭遇两名歹徒抢劫。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万某用匕首威胁罗云,将罗当晚的营业收入和手机等抢劫后下车分头逃走。罗云驾车追赶林某,将突然转变方向的林某挤压致死,罗云立即报警。沿滩警方对案件进行调查后确认,死者林某生前曾多次实施针对出租车的抢劫行为,当晚和万某对罗云实施了抢劫。

沿滩区检察院于近日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认为罗云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罗云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对罗云不予起诉。(字数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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