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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批“人流” 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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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碧琦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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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性别比例失衡,哈尔滨市日前出台规定,要求“人流”必须经政府审批。此规甫一公布即遭质疑

更有人指责此举过多干预公民私人领域,“将个人隐私摆上办公桌”,似有违法之嫌

■精彩语言■

隐私权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适当地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人流”行政审批,尽管会同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但不应以“侵犯”二个字来定义。

—— 刘吉涛

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其权力的行使应局限于社会的公共事务,而不应过多地干预私生活领域。人口性别比失调固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不应以牺牲人们对私生活的尊重为代价。

——王竹青

正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样,这一政策并没有把握问题的要害。解决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不能动辄即以行政手段加以管理和控制。

——吴小军

■新闻回放■

据报道,为了平衡男女性别比例,日前哈尔滨市出台了新规定,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要求:怀孕 14 周以上、出于非医学需要打算终止妊娠的妇女,必须经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的书面批准,未获批准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做人工流产手术。

据了解,目前,我国的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例达到 116.9 ∶ 100 ,而正常值应为 102 至 107 ∶ 100 ,有些地区已经达到了 120 ∶ 100 ,出生人口性别严重失衡。

哈市计生委宣传处的一位负责人说,哈市出台这样的规定,正是为了控制性别比例失衡,均衡性别比例。

正 方

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刘吉涛 ( 法学硕士 ) :大多数女性选择人流,都不希望别人知道具体原因。因此人流的具体原因,在法律上属于个人隐私,是受保护的。任何人不经本人同意或法律特许,刺探,打听、传播都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一种侵犯。

然而,人流行政审批,肯定会和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发生强烈的冲突。因为公民要流产,必须要讲明具体原因,这是审批机关受理的一个前提。随后,审批机关还要调查核实,甚至本人也要举证。这个过程,公民的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审批机关面前,隐私权不可能不受影响。

但是这种影响,并不等于侵犯。因为隐私权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适当地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也就是说,有时为了公共利益,公民的个人隐私应适当做一些妥协。合法的人流审批,其出发点是为了平衡男比例失调问题,应该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所以,合法的人流行政审批,尽管会同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但是不应以“侵犯”二个字来定义。

事实上,不只是人流行政审批,政府机关的其它日常管理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同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发生冲突。公民的身高、健康、收入、电话号码、住址、 QQ 号、家庭婚姻情况等等,这些都是公民的个人隐私。但是,我们一生中要填的许多表格中,都有这些内容,不填还不行,不填你办不下身份证,你上不了学,你毕不了业,你结不了婚……我们不都也填了吗?也没有听谁说,这是侵犯个人隐私,拒绝填表。

只不过这事情,敏感度上没有“人流”这么强烈,所以大家没有反映。实际上,两者在法律上是一个性质的,都不宜用“侵犯”来定义。

■焦点■

“人口性别比”是一个国家人口安全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为减少 “光棍汉”, “两会”期间一些代表提出要控制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例,让“男大当婚”原始生态可持续发展。很快,江苏省制定禁止堕胎的标准,接着哈尔滨市把江苏的规定上升了一步,出台新规要求人流要经行政审准。这样的规定,会不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看点■

■“人流”暴露在审批机关面前,隐私权会不会受影响?

■“人流要行政审批”是不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举措?

■降低女性的结婚年龄以满足适婚男女的比例要求,能否

成为缓解人口性别差别带来的危机?

反 方

不尊重个人私生活

王竹青(法学博士):通常情况下,人工流产应该属于公民私生活的范畴。人口性别比失调固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不应以牺牲人们对私生活的尊重为代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杨大文教授,曾经就男女性别比失调的问题提出过法律上的解决方案,即适当降低女性的结婚年龄,以满足适婚男女的比例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是相对较高的,适当降低这个标准,不会给女性带来生理上的伤害,同时也解决了男女婚配的需求问题。这种立法上的修改,赋予人们的是自愿选择的权利,而不是强制人们必须接受某种规定,因而应该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会侵犯个人隐私权

吴小军 ( 法学研究生 ) : 人流要进行行政审批,不仅会侵犯个人的隐私权,而且有违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理念和精神。为了控制性别比例失衡而要求对人流进行行政审批,哈市可谓“好心办了坏事”,这一政策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

从实践层面来看,作为一个地方性的规定,这一政策只适用于哈市本地,而人是流动不居的,规避政策的漏洞使得审批显得“无可奈何花落去”。

从政策制定的效果来看,“人流要行政审批”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正如“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样,这一政策并没有把握问题的要害。

解决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的合理路径主要是依托现有的较为完备的计划生育基层网络,广泛倡导“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的观念,建立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发展的利益导向机制(包括加强对医院进行性别鉴定的管理),让女孩和女孩家庭的社会地位得到提高。

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是矛盾的对立统一,需要从中寻找一个合理的支点:在保障个人合法权益(包括隐私权)的基础上,采取合法合理的机制解决男女比例失衡的问题,而非动辄即以行政手段予以管理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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