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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脱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谁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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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义整理 200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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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驿站■

案情   2004 年 2 月 5 日,万某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桑塔纳轿车,并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但是该协议没有约定车辆的保险问题。万某租车后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经交警大队认定,万某与行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万某为此赔偿死者 50000 元。事后,万某发现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已脱保,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万某遂起诉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汽车租赁公司赔偿其损失的 90 %即 45000 元。

在审理中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符合正常行驶需要,履行了出租人的义务。万某应按约定妥善使用该车,承担因自己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法定保险,汽车租赁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脱保,造成了对租车人万某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的关键是汽车租赁公司违反法定义务,未及时续保第三者责任险,侵害了万某的权利。(我国侵权行为中的“权” 字不仅限于“权利”,而应解释为“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本案万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租赁协议》中未涉及第三者责任险,既然协议没有约定,也就谈不上违约。汽车租赁公司没有续保第三者责任险,因此丧失了保险赔偿,而这种保险利益对万某来说无疑是合法的,应予保护。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保险公司免赔 10 %。因此,汽车租赁公司应承担 90 %的事故损失,万某的请求应予支持。

陈晓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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