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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徘徊在公平与效率之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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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2005-04-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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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司法存在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错误。当把所有出现错误的细节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形成惊天动地的冤假错案。因此,增加每一个司法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可以随时纠错的循环机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方法。 佘祥林因为涉嫌杀妻两审被判处死刑,再审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在经过长达11年的监禁之后,因为妻子的意外归来,而被释放。(相关报道见本报 2 版,编者注) 这又是一起令人嗟叹的冤案。有的人从刑讯逼供入手,希望探求我国执法体制的弊端,还有人从“疑罪从无”原则出发,探求现代的司法理念,甚至有人彻底检讨中国的死刑制度,认为应当尽快废除死刑。 这些当然都是有价值的议论。可是在认真分析所有的冤假错案之后,我们不能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指导下,任何完善的程序都可能会被“偷工减料”。 假如我们这个社会没有彻底抛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没有从制度上做到以人为本,没有树立正确的公平观念,那么,今后类似的冤假错案仍然会发生。在限期破案的行政命令督促之下,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了早日破案,必定会采取更加严厉的破案手段,类似屈打成招的情况还会发生。 司法人员的从容不迫和循规蹈矩,才是防止类似事件发生的根本途径。当年,为了侦破碎尸杀人案,美国著名的华裔侦探李昌钰博士在湖边从容地用粉碎机和铁筛子将雪地中泥土仔细地过滤了一遍。可以设想,假如在他的背后有各种各样的官员督促,假如被害人的家属要求侦查人员限期破案,假如法律规定了苛刻的破案日期,那么,已经开始的侦查工作将不得不停止,对犯罪现场的排查工作将不会如此地具体细致,杀人案件也不会被侦破。 不同的司法理念,造就了不同的结果。过去我们认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就是要限期破案,就是要提高效率。其实这是一种天大的误解。提高破案效率与追求公平并行不悖。在案件没有侦破之前,应当假定犯罪嫌疑人是无辜的。在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同时,侦查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调动一切合法的侦查手段,尽快破获案件。但是,我们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置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另一方面又过分依赖口供,希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打开侦破的缺口。这是一种非常荒谬的逻辑。在效率高于一切的办案方针指导下,犯罪嫌疑人既是被指控的对象,同时又是协助侦查人员侦破案件的帮手。在这样的环境里,侦查人员想要不搞刑讯逼供都很难。 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置于法律的严密保护之中,并且充分利用各种合法的侦查手段,获得证据,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控诉机关没有收集到足够证据之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逍遥法外,但这是国家公权力机关缺乏能力的结果。我们不能因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办案手段不够,侦破能力不强,而将责任转嫁到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如果那样做,效率倒是体现了出来,可是公平的精神却无影无踪。 我们徘徊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原则下,我们出台了许许多多加快打击犯罪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手段,然而,面对一个又一个冤假错案,我们有理由深刻反思:这样的法制理念是不是应该检讨。 妻子的归来,拯救了一个公民的名誉。可是那些不幸的在押犯人是不是应该祈求上苍给他们一个意外的惊喜呢? 司法存在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出现错误。当把所有出现错误的细节加在一起的时候,就会形成惊天动地的冤假错案。因此,增加每一个司法环节的透明度,建立可以随时纠错的循环机制,是防止冤假错案的最有效方法。在侦查环节,律师的及时参与可以防止刑讯逼供。在控诉阶段,公诉人及时将指控犯罪的证据交给法院和辩护人,可以防止公诉人暗中做手脚。在审判阶段,通过公开审判,充分质证,可以保证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被充分采纳。总之,只有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增加透明度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至关重要。只有当我们把公平放在优先的位置,并且随时随地接受公众的监督,司法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才能够逐渐减少。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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