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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被杀 物业管理者无需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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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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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热线■ 案情简介 我的朋友在某商业城租店开设一家通信店,但2003年1月5日晚,他却被人杀害于商业城外的沿街商店内。请问,我朋友的父母可以依照该商业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商业城专业市场文明公约》、《商业城夜间保安员值班职责》和《保安夜班巡值情况登记表》等管理条例,以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业主死亡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吗? 福建 郑先生 律师视点 本案的焦点是物业管理中的保安责任到底有多大? 物业管理企业对于业主、物业使用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主要来源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 其中合同的约定也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职权,不能将属于国家行政、司法机关的职能作为保安的职能。在本案中,该物业管理公司为履行物业管理的安全防范服务,制订了《商业城专业市场文明公约》、《商业城夜间保安员值班职责》和《保安夜班巡值情况登记表》,这些规定可以推定为您的朋友与该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在保安方面的约定。 保安不能等同于保镖,不能要求物业公司确保商业城内所有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物业公司已履行了保安义务,如果您不能证明其存在管理上的过错,因此该物业公司不能承担业主、经营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您的朋友是被人杀害于商业城外的沿街商店内,案发后店门无异状。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对此进行赔偿。 牧远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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