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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杀案疑点重重 律师主张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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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陶 勇 200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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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霸州市一起连环杀人案,此案曾经廊坊中院一审和重审,但至今未判决,犯罪嫌疑人仍在羁押中。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1 ,雇凶杀人案却无雇凶者;抢劫杀人案受害者财物无损。

2 ,“凶犯”同一时刻分身两地。

3 ,警方原始证据从未当庭出示,定案仅仅依据口供和受害者指认。

■出场律师: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吕宝祥 律师

■案情回放■

2000 年 12 月 22 日,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长刘德成及妻王俊铃、子刘根三被杀。警方怀疑此案与刘家对面小吃店店主原伟东等有关系,遂对原伟东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案发时原伟东、陈瑞武在老家黑龙江省呼兰县石人镇敖木村交农业税,原伟东的犯罪嫌疑被排除。

然而案情又发生了转折 , 2001 年 9 月,陈瑞武妻弟魏春江因盗窃被霸州警方抓捕后供称: 2000 年 11 月曾和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密谋抢劫刘德成家。 9 月 16 日,警方在未出具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原伟东、陈瑞武拘禁, 10 天后将其拘捕。

原伟东的口供涉及到当时在东北的原伟东连襟尚志红,尚的口供中再牵扯出曾与尚在同一饭店打工的同事王晓敏,而被害人王俊玲曾在王晓敏的同居伙伴王玉振的企业当过会计。

办案人员判断:王晓敏因嫉妒产生杀害王俊玲之念,于是,出资 10 万元巨款雇原伟东等杀王俊玲。

2003 年 6 月 23 日,廊坊市中级法院以第 112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原伟东、王晓敏等 6 人死刑。

2003 年 12 月 4 日,由于佣金等客观证据均无从获得,河北省高院以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撤销一审判决、发还重审。

2004 年 6 月 3 日,廊坊市中级法院重审后,认定王晓敏无罪。

起诉书在王晓敏之外没有起诉他人雇凶杀人,法院仍以犯罪动机为接受雇佣产生的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死刑,杨洪义无期徒刑。

此外,原伟东等的口供还供认自己曾和东北人汤凤武一起于 1995 年 11 月 29 日在胜芳镇杀死杨长林及其子杨雪松、杨山三人,杀伤杨妻张金萍。

据廊坊市公安局文件记载, 1995 年 11 月 29 日晚 7 时许,霸州市胜芳镇东风街居民张金萍从街上回家,当张金萍走到自家外间屋门口时,被人抓住头发拉了进去,将其打昏。张金萍苏醒后发现丈夫杨长林和两个儿子杨雪松、杨山均已死亡,便喊邻居王仁生到胜芳镇公安局报案。

2005 年 1 月 27 日,河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但至今仍未判决。

据该案辩护律师吕宝祥向《法制早报》记者披露,“ 7 名被告被长期超期羁押,王晓敏、李杰两名青年女性曾自杀未遂,原伟东的母亲在河北省高院门口上访时叩头撞地身亡……。”

■控辩焦点■

“凶手”突破时空障碍

控方:原伟东等 6 人杀害了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税务稽查队长刘德成一家三口。

辩护人:原伟东、陈瑞武于案发当日即 2000 年 12 月 22 日,在黑龙江省石人镇敖木村交农业税,这有原始交税收据可以证明。二次一审开庭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石人镇敖木村收取原伟东农业税的收据存根,原伟东交税前后收据存根上的日期和连续编号均可证明原伟东交税收据的日期确为 12 月 22 日。另外,根据刘德成家门前小卖部电话 2000 年 12 月 10 日至 2000 年 12 月 24 日的电话单显示,在 12 月 22 日 10 : 03 : 50 至 10 : 04 : 52 、 12 : 17 : 04 至 12 : 18 : 12 ,李杰与原伟东手机两次通话各约 1 分钟,这与原伟东、李杰的供述相印证,敖木村村民宫伟亦能证明原伟东当时在黑龙江省敖木村交农业税时曾接到李杰电话。原伟东分身无术,哪有到胜芳杀人的时间 ?

受雇杀人 雇主无罪?

控方:王晓敏因嫉妒产生杀人之念,于是出资 10 万找尚志红雇佣原伟东等人杀人。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曾密谋抢劫刘德成一家,因此有抢劫杀人动机。

辩护人:起诉书指控王晓敏雇凶杀人,判决书中认定王晓敏无罪。公诉机关未指控王晓敏之外的其他人是雇主,又未变更罪名起诉,而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等 3 人仍以受雇杀人被判处死刑,因此法院判决无据。

备受置疑的口供

控方:犯罪嫌疑人供认杀人。

辩护人:本案的口供不能作为 1995 年、 2000 年两起杀人案的证据。

对原伟东等 15 名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情况统计表明,卷内讯问笔录 94 份,其中有提讯证形成的笔录 18 份,占 19.15% ,无提讯证形成的笔录 76 份,占 80.85% 。卷内有证对嫌疑人提审 49 次,其中仅有笔录 18 次占 36.73%, 提审无笔录 31 次,占 63.27% 。

上述统计表明绝大多数口供是被告在长期被非法拘禁和多次秘密脱离住所监察室的监管下非法形成的。 7 名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没有任何提讯登记手续,多次、长期脱离看守所。而河北省检察院当庭所有举证除 1 份没有入卷的证言外其余均是在没有提讯证的情况下形成的供述!

49 次提讯证,为何仅有 18 次有笔录,另外 31 次提讯的笔录哪里去了?

是否刑讯逼供?

控方:警方证明警员没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

辩护人:本案被告被刑讯逼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所有被告人均是无前科且分别关押的,但他们在庭上分别陈述所受的刑讯逼供的手段如出一辙。

陈瑞武咬断的舌头和汤凤武被锐器刺脚跟形成的伤痕,合议庭成员当庭看过了,但三年多来所有被告人和辩护人多次强烈要求验伤,却屡次被拒绝。偶有庭上虽然承诺庭下验伤,但事后却不兑现。

据当事人原伟东讲,公安人员审讯时曾用电话线缠住他头部并通上电流,另外还有开水烫、用钳子夹指甲、用器械击打身体等等酷刑。以至他在根本没参与上述两起杀人案的情况下,受不了酷刑而胡编或按诱导招供。

关键的物证遗憾丢失

控方: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995 年案件的作案工具有: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外其余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

辩护人:公安机关将关键罪证丢失。对上述起诉书和判决书认定的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判决书却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既然公诉机关并未向法庭提供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那么一审判决书认定原东伟等人使用上述未经质证和辨认的作案工具杀死了杨长林一家。案卷内公安机关说明上述提取的工具和原始证据统统“丢失”。上述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是判决书认定 1995 年案件所有证据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判决用以认定上诉人有罪的所有证据 ( 包括口供 ) 中的核心,“丢失”后判决书凭什么认定证据存在 ?

晕倒的证人看到一切?

控方:受害者之一张金萍指认原伟东等人是凶手。

辩护人:证人张金萍的陈述和指认矛盾百出。

在 1995 年 11 月 29 日晚的杀人案中,公安人员于案发后取得的张金萍的陈述记录不翼而飞。判决书援引的张金萍陈述和指认罪犯的时间是在案发 6 年之后的 2001 年 11 月 18 日和 2001 年 11 月 19 日。然而,廊坊市公安局作出的 (1995) 廊公技字第 210 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明明写着“当张金萍走到外间屋门口时被人—抓住头发拉了进去并说:‘让你把狗打死你不打,今天我们连狗带人一起杀',说完将其打晕。张金萍苏醒过来发现丈夫杨长林和两个儿子杨雪松、杨山均已死亡。”按上述笔录,张金萍一进门就被打晕了,等醒来时,她的 3 名亲人已被杀害,罪犯也已逃之夭夭。她既未看清作案人的面目,也未看到亲人被杀害的过程,所以张金萍不具有指认犯罪人的资格。

而事隔多年后,张金萍却详细地描述了她三名亲人被害的经过,尤其重点提到她看到凶手是用洋镐将她年仅 8 岁的小儿子刨死。在她的小儿子发出“嗷”的一声死去时,竟能平静的“装死”,她的行为实在有违常理。

另外,尸检报告明明记载:“杨雪松系生前被他人以异物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致死”。“局部剖验:颅骨无骨折,脑内无出血”。张金萍毫发未损。而判决书则称:“二被告人供述……用洋镐打四被害人头部以及尸体位置等情节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尸检报告一致”。严肃的判决书公然谎话连篇。

当时的情景如真和张金萍 6 年后的陈述一致,她为什么会在连狗都没放过的凶手眼皮底下毫发未损?为什么能在丈夫、两个儿子被残忍杀害的时候镇静自若,心静如水?更重要的是为什么她一直不出庭作证,以便迅速复仇并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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