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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律师解析慰安妇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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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杜福海 见习记者 朱雨晨 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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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高等法院认为 已超过 20 年的除斥期间

被告:日本政府

3 月 18 日东京时间 10 时(北京时间 9 时),东京高等法庭审判长江见弘武开庭第一句话就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日本友好人士当即表示强烈抗议。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后在抗议声中离去。

一个多小时以后,北京青蓝大厦。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发表联合声明:东京高等法院这一无视他人人权和尊严的与人类和平背道而驰的判决,继续在伤害着中国的战争受害者,同时也激起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中一切爱好和平人士的愤慨。

“上诉人(一审原告):郭喜翠等 6 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东京高等法院第 1 民事部判决中对当事人描述,“翻译”了中国“慰安妇”案全部艰辛和心酸。

上个世纪三十年代,日本军国主义悍然发动侵略战争,军事行动的同时推行“慰安妇”制度,几十万妇女被劫掳为“慰安妇”。

日本政府是被告。

本案 1996 年 2 月提起诉讼, 2002 年 3 月 29 日东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今年 3 月 18 日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宣判。 9 年之诉终止无期。

当事人变成了 6 人, 1996 年 2 月提起诉讼的是山西省盂县郭喜翠、侯巧莲。 3 月 18 日,出庭的是 79 岁的郭喜翠和她怀抱里侯巧莲的遗相。

“在一审期间的 1999 年 5 月 11 日,侯巧莲死亡,其子女上诉人张粉香、张变香、张昧兔、张昧林、李宝元继承侯巧莲的诉讼”,东京高等法院判决中事实概要的一段,记录患难姐妹郭喜翠、侯巧莲十年生死两茫茫。

据了解,中国、韩国、菲律宾所有“慰安妇”索赔案都面临相同的困境: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战争受害人,能不能活着聆听公正的判决?

20 年除斥期间

“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不正当的判决。”中国人战争被害赔偿请求事件辩护团“慰安妇”案事务局局长坂口祯彦律师在京表示。

在东京高等法院 3 月 18 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中,维持了一审判决中确认两位原告分别被日军野蛮性摧残的事实,并认定了日军当年对其实施的监禁、强奸等行为,给她们造成的精神损害至今仍存在。

1932 年 1 月,日本海军陆战队在上海虹口指定了 4 个“尉安所”,成为中国最早一批“尉安所”。 1942 年,驻扎在山西盂县的日本侵略军,将当时 13 岁、 15 岁的郭喜翠、侯巧莲两位妇女掠夺到日军驻地长期监禁、进行轮奸,犯下滔天罪行。

东京高等法院将本案归结为四点争议: 1. 有无基于国际法及国际惯例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 有无基于中国民法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 有无基于日本法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4. 有无基于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请求权?

东京高等法院二审、东京地方法院一审结果相同,全部驳回诉讼请求,但依据各有不同。东京地方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要依据是国家无答责原则,这也是中国“慰安妇”、劳工对日索赔路上最大的拦路虎。

“虽然根据国际法的起诉要求赔偿,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但是,根据中国民法、日本民法,在东京高等法院二审中认定,被告日本国政府,有就加害行为为当事人提供精神赔偿的义务。”坂口祯彦律师说:“在东京地方法院一审的判决当中,对日本的战争犯罪行为以国家无答责原则否定了日本政府要承担责任,但是,这次判决认为不适用这个原则。”

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还是驳回了郭喜翠等人诉讼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战后日本国与台湾签定了所谓“和平条约”,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被放弃并消灭。二、根据日本民法中的规定,认为这起“慰安妇”索赔案已超过 20 年的除斥期间(相当于诉讼时效),上诉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已丧失。

二审判决,郭喜翠的日本律师辩护团会发表评价,坂口祯彦律师在 3 月 18 日对判决做一个简单评论:

“对于东京高等法院否定适用国家无答责原则,我们给予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权,不应因台湾和日本国签定的所谓‘和平条约'而放弃。另外,《中日和平条约》第五条也规定,中国放弃战争赔偿,但是,并不包括民间的请求。”

把历史告诉人们

“在去年的 12 月 15 日‘慰安妇'中国山西刘面换诉日本政府案中,开庭时,我谈到《中日和平条约》的第五条规定,虽然国家放弃了赔偿请求权,但并不包括个人的赔偿请求权,因此判决作出了相同的认定。”坂口祯彦律师说:“这次的判决和去年 12 月 15 日的刘面换案的判决应该是完全对应的。”

《中日和平条约》的第五条在类似案件中出现适用反复、以及在郭喜翠等人“慰安妇”案二审中否定国家无答责原则的适用会不会“福泽”后案?

“日本实行司法权独立,法官可以单独决定,作出判决。”坂口祯彦律师解释说:“法官的信仰不一样,作出的判决不同。”

谈及驳回全部上诉请求的背后原由,坂口祯彦律师直言不讳:“二审的主审法官,判定时倾向于日本政府。”

在去年的 12 月 15 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驳回“慰安妇”中国山西刘面换诉日本政府案,中国的年轻人在互联网上热烈评论。

一些人对“慰安妇”案审判、诉讼本身的质疑引起了坂口祯彦律师注意:“‘慰安妇'案诉讼的意义在于从法律上进行认定,通过法律来解决。同时通过这个诉讼让日本国民了解这些受害者的情况,特别是让年轻人了解这段历史。通过审判,让中日人民能够消除成见,从而找到真正促进中日美好的途径。我们要继续努力,通过诉讼把历史告诉人们。”

他进一步说:“日本的年轻人,对历史的事实非常重视。 60 周年纪念的教育非常重要的。在日本,教科书当中记述慰安妇的情况越来越少。右翼集团污蔑,‘慰安妇'是自愿的。在战争中的‘慰安妇'情况,年轻人一旦了解非常震惊,支持应该尽早予以解决。”

“这是一场特殊的诉讼,关系着日本怎样正确对待历史,中国人怎样维护自己被损害的权利。”坂口祯彦律师:“希望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舆论给日本政府施加更多的政治方面的压力。很大程度上,更需要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环境方面的呼声。”

去年年底,联合国在纪念奥斯威辛集中营解放 60 周年纪念大会上,安南说:“恶人的猖獗某种意义上是源于善良人的不作为。”“这对日本来说是有启发的。今年 2 月大年初三,在日本政府召开国际会议,国际妇女组织,包括受害国的妇女组织和其他国的妇女组织出席会议,会议签定了协议督促日本政府来尽快承担责任。”全国律协民间对日索赔诉讼工作指导小组副主任、方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康健说:“根据这个协议, 2 月底,在美国的天主教的国际组织联合签名上书联合国,提出‘如果日本政府不解决这个问题,他没有资格申请担任理事国'。”

“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世人知道这段历史。”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于宁说:“让世人知道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最终的根本目的是推动中日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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