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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引发生存权与债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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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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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1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3 月 17 日央行决定从即日起,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不再实行现行优惠利率,而回复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幅度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据此测算,同现行优惠利率相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涨幅可能达到 0.80 个百分点。

生存权要维护,债权要实现,两者相争之下,孰轻孰重?

维护了谁的生存权

司法解释的出台而使银行和房地产商提高的贷款门槛,却拦住了更多没有房子、经济条件更差的人。

3 月 18 日,料峭的春风将王军的头发吹成了一个硕大的鸟巢。

刚从通州区某售楼处走出来的他,心情和头发一样乱:“看来今年结婚的打算要泡汤了,不但贷款利率又提高了,而且银行按揭的条件也苛刻了,我们两个都是外地人,哪里有人会给我们做保证呀。”

有人说,房地产界“感冒”了,“感冒”的原因就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4 年 11 月 4 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其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在答记者问时给司法解释戴上了“人性化”的光环——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但是,就像西班牙斗牛士手中的十字剑刺偏了公牛的中枢神经,公牛没有死,但是受到了重创一样,此“第六条”的规定向房价一路飚升的房地产界砍出了第一剑,业界一片哗然。

“感冒”症状接踵而至,其中较大的一个“喷嚏”是, 3 月 17 日央行决定从即日起,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将不再实行现行优惠利率,而回复到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幅度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

央行的决定直接导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升。以 5 年期以上个人住房贷款为例,其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 6.12% 的 0.9 倍(即 5.51% ),比现行优惠利率 5.31% 高 0.20 个百分点。

民生银行小黄庄支行个人住房贷款部工作人员曹磊特别提醒记者:“要注意, 0.20 仅仅是下限,实际上据我测算,涨幅可能达到 0.80 。”

2004 年底, 30 余家新闻媒体和中国社会调查所联合举办的中国首届“霸王现象”认知度调查,公众评出了十大“霸王行业”:电信、房地产 / 物业、保险、电力、教育、医疗、银行、铁路、交通、超市。

面对分别占据第二和第七把交椅的房地产 / 物业和银行,贷款买房子的业主们自然是弱势群体,司法解释保护他们似乎无可厚非,可以看到人性的光芒。但是因司法解释的出台而使银行和房地产商提高的贷款门槛,却拦住了更多没有房子、经济条件更差的人,“这些人难道就没有生存权吗?”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杰不解地发问。

两权相争的背后

最高法院与银行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在缺乏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承担了公共住房保障的职能。

司法解释已经正式实施近三个月,尽管各地银行反应不一,但是无不在积极地思考对策。

商业银行作为营利性机构,单纯地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不顾及社会各界的利益平衡,是值得注意的。

那么,两权相争到底揭露了什么问题呢?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尹中立博士的分析似乎让人眼前一亮,最高法院与银行矛盾冲突的根源在于:在缺乏公共住房保障制度的前提下,由商业银行承担了公共住房保障的职能。从该事件上,我们应该反思我国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而不能仅仅讨论高院的规定本身,完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已经迫在眉睫。

尹中立博士还举例说明,即使像新加坡、香港这样的城市化国家或地区,依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人口享受的是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正是因为有完善的公共住房保障制度,收入条件不好的居民不需要从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使银行的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

但是,尹中立博士颇具乌托邦色彩的分析在目前的中国只能算是画饼充饥。

孔令杰律师举例说,城里人和农村人同时因一次车祸丧生,得到的补偿不同一样,同样是一条鲜活的生命,价值是不同的,这是歧视。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只有北京市户口的人才能享受到,外地户口只有着急的份,这也是歧视。尹中立博士所说的靠国家财政支持的公共住房,民工是没有权利居住的,这还是歧视。

债权如何实现

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表明,生存权大于债权。

本来,个人房贷业务一直是各大银行的优质资产,可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却让它成了一把利剑。

国务院经济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最近的统计情况来看,国内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余额估计达近 2 万亿元。即使仅有 10 %的住房抵押贷款客户因司法解释出台而不能实现正常还贷,整个银行体系将会增加 2000 亿元左右的呆坏账,同时还将由于银行抵押贷款的减少而造成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波动。

曹磊说:“对我们的影响非常大,早有的存量客户顿时风险变大了。司法解释实际上就是表明,生存权大于债权。”

“居者有其屋”应该是各级政府努力的方向,这些年来,通过房贷业务,银行实际上承担着政府的职责,然而司法解释却给银行加了一个“ 紧箍咒”。

“我们应该学习西方国家的一些做法,政府有责任确保公民得到住房。居民居住权的解决应该靠政府,靠社会保障制度,而不是靠牺牲债权人的利益和破坏民法、合同法为代价来解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说。

几年前商品房价格便宜尚还卖不出去,因为百姓手中无钱,缺乏现实购买力。如今房价飞涨,却有很多人在买。为什么?老百姓真的有钱了?不是,是负债购买。银行事实上已经成为房地产商品的最大买单者。

针对司法解释的掣肘, 3 月 17 日央行贷款利率的提升是不是对其做出的反应呢?

北京宏大房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张经纬先生对记者说,他个人认为,不是,而是针对房屋炒作者的。以前的温州炒房团,新兴的山西炒房团都是这样的人。去年出现大量海外个人到中国境内购买房地产的情形,其中一些明显超出了购房自用的范畴。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在有的沿海城市,海外个人购房一人多达几十套甚至上百套,明显带有投机性质。

据了解,出于投机性目的购房的需求者超过了 10 %。

接受采访的经纪公司均认为,加息将会抑制这些投机行为,因为上调房贷利率,直接增加了投机性购房需求者的投资成本。虽然投资成本增加并不多,但是投机者对加息的预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心理预期遭受打击。

既然司法解释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权,那么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是不是就永远不能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呢?

建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的一位负责人说,希望高院尽快为《规定》制定相关的细则和配套政策,对“最低生活标准”与“生活所必需”的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做出明确界定。

为了防祸于未然,南方一些省市的银行已经通过提高首付比例、提供第三者担保等方式开始积极应对了。有人说,北京的银行因为有开发商的担保,所以风险就很小,一直处于观望状态。

曹磊说:“其实,开发商的担保只是阶段性的,等业主拿到房产证以后,开发商就解脱了,所以开发商最长的担保期就是两年。真正承担风险的还是银行。目前北京有的银行已经开始采取应对措施了,比如,提供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明,以便房子被执行时有地方可去;为被执行者提供周转的廉租房等。我们银行目前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正在等总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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