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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应敬畏生命的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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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新生 2005-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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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人们讨论死刑存废问题时,一个十年前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因为真正的罪犯被抓获归案而重新被人们提起。鲜活的生命在司法系统层层关口、诸多环节的过滤下,命丧黄泉。 几个接连不断发生的案件呈现在人们的面前。从杜培武、李久明以及聂树斌,简单地责怪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显得过于轻佻。物是人非,即使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仍然难以挽回生命的尊严。在这个充满着悲伤的气氛里,宣扬复仇的精神显然无助于进行深刻的反思。 在任何国家,司法制度都存在着破绽。问题的关键在于,当这些漏洞存在,并且危及到公民生命尊严的时候,国家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如果我们对法律的漏洞听之任之,那么,屈辱的生命换来的代价将是巨大的。反之,如果我们认真查找这些漏洞,并且采取措施补救司法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那么,我们的司法体制一定会处在一个螺旋上升的良性状态。 法律的价值不在于消磨每个公民的精神,而在于指引一个国家健康向上。从这个角度来说,死刑的存在毫无价值。死刑是一种建立在古老的同态复仇观念之上的最严厉的刑罚。在世界上没有比剥夺生命更加残酷的惩罚了。然而,历史的辩证法就在于,假如完全取消死刑,那么,对有些犯罪分子来说可能会更加有恃无恐。我们能否在取消死刑与惩戒犯罪之间找到更好的解决方式呢? 除了死刑之外,终身监禁可能是最为严厉的处罚。可是,终身监禁面临着巨大的刑罚成本问题。换句话说,假如判处罪犯终身监禁,那么整个社会将为此支付大量的费用。可是面对错误的死刑判决而产生的社会问题,我们难道还有其他更好的选择吗? 历史仿佛在不断地提醒我们,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多种因素,必须将人的生命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如果我们仅仅看到制度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法律制度所带来的另一种后果,那么我们在埋头进行法律制度建设时,必然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偏差。当我们倡导严刑峻法,试图通过死刑判决来打击犯罪的时候,我们可能忽视了死刑判决中可能出现的不可逆转的冤假错案。反过来,当我们置身于死刑制度存废的喧闹声中、各执一词的时候,可能忘记了整个社会所面临的尴尬与严峻局面。 强调程序合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基本原理,因为任何违反程序的司法过程都有可能形成判决上的错误,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忽视的。 一个案件不等于制度的全部,但一个屈辱的案件绝对应该引起整个社会的认真反思。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固然有利于避免类似的现象发生。但是,假如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出现问题,那么,我们是不是还要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上,再设立一个死刑复核程序呢? 取消死刑,至少减少死刑,应该成为我们法律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类错案的发生。即使在真凶被缉拿归案之后,我们除了在精神上还受害人以清白之外,还可以给他的父母、妻子和孩子一个鲜活的生命。而人的生命是用任何代价都难以换取的。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当我们给法律制度附加了太多的价值之后,法律制度往往会被扭曲。所以,今后我们在制定法律制度时,除了充分尊重民众的意见之外,还应当尽量地剥离附着于法律制度之上华丽的色彩,从法律制度本身的基本价值出发,追求最原始的也是最值得人们珍惜的法律崇高目标。 尊重人的生命,毫无疑问就是我们值得珍惜的法律最崇高的目标。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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