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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新车 入份保险挺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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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本报记者 侯兆晓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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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王先生是个不洗车、不修车、不买保险的“三不主义”者。他说车辆一旦出险,到保险公司索赔难

■营运大货车、桑塔纳、广本等车,出租车、新手开上路的私家车是保险公司不愿意承保的车型

■“赔付率低,出险率低,就降低保费;高出险率,就把费率升上去,这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原则。”某保险公司人士如是说

买了三辆车不愿入保险

消费者:买了三辆车,不愿入保险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到现在,北京的王先生买了三辆车,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他的前两辆车都没有入保险。

八十年代初,王先生就成了“有车族”。当时,他开的是意大利产的二手乌诺。刚开车的时候,禁不住家人劝说,王先生准备买车的全险。

但是保险公司却提出了一大堆理由提高车的保费:新司机发生事故的可能大,保费自然要高;王先生住的是城乡结合地带,治安环境、交通环境差,汽车失窃、交通意外或被破坏的概率高,保费要高;每年里程数高得离谱,车用得多,意味着发生事故的机会多,保费也要高。诸如此类的苛刻条件让王先生冒了一头冷汗,保险就没入成。

九十年代以后,王先生换了一辆国产桑塔纳轿车。买车之后,王先生才知道,桑塔纳是偷车族的最爱。鉴于此,王先生想给车入盗抢险。到了保险公司却遇到了麻烦:有的保险公司以容易失盗为由拒保,有的要求必须加装电子防盗设备,否则也不予投保盗抢险。

王先生没有入盗抢险的桑塔纳轿车终于在 1998 年的一个夜里,转化成了偷车族囊中的钞票。

从那时候起,王先生成了不洗车、不修车、不买保险的“三不主义”者。他说:不是自己的保险意识不强,而是身边人的经验告诉他,车辆一旦出险,到保险公司索赔难。除此之外,保险公司的保费却很高,一年交了几千元保险金,得到的服务并不多;遇到大麻烦,索赔又较困难,不如不投保来得省心。后来他只买了第三者险。

前几天,王先生又买了一辆宝马。虽然对车险存在很多的成见,但担心宝马车成为偷车族的囊中物,王先生还是入保了。

“对自己不利,可以拒保;对自己有利,可以免赔。对于处于弱势的受害方,可以实施强制第三者险,但是对于有车族消费者来说又能有多少说了算的权利?”说到入保,王先生的气就不打一处来。

拒保,不是偶然现象

为车险生气的不仅是王先生一人。从去年秋天开始,容易出事的大货车在北京面临着无保险可上的窘境;而长期以来在北方特别容易发生丢失案件的桑塔纳等系列车型,也在投保盗抢险时遇到了麻烦。以北京为例,所有车辆的平均出险率是 1.1 次,但高风险车的出险率却高达十多次。

一名保险公司的车险部负责人透露,各家保险公司都采取不同的措施,来压缩和限制高风险车辆的承保业务。

他告诉记者,在具体实施上,保险公司都加强了对承保车辆风险的控制,同时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有些承保单位对于一年内多次出险的车辆,拒绝承保某些险种,如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还对一些“常惹祸”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金额进行了限制限额,不为其承保高额第三者险,只保 5 万元或 10 万元。

保险公司:上调保费是无奈之举

2 月 1 日起,平安保险公司上调南京等地机动车三者险费率。具体上调幅度为: 5 万和 10 万元保持不变,而 20 万元、 50 万元和 100 万元保额的三者险费率分别上调了 10% 、 20% 和 40% 。平安车险部一位负责人感叹:“不能不涨价了,因为三者险的赔付标准大大提高了,仅丧葬费一项,就从以前的 800 元变成了现在的 1 万元!”

一位车险理赔人员透露,现在涉及到人身死亡的案例,三者险赔付金额基本上都在 20 万元以上,这也是保险公司对 20 万元以上的高额三者险提价或者采取限制承保政策的主要原因。

记者接触的保险公司人士都默认,对于风险高低不同的车辆,保险公司的确有着不同的承保策略。“赔付率低,出险率低,就降低保费;高出险率,就把费率升上去,这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原则。”某保险公司车险部经理对记者说。

据人保北京分公司有关人士介绍,该公司从元月起已经开始小幅调价,对风险低的客户继续保持优惠,而对高风险人群则整体提高了 5% 左右的费率。

而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的规定更为明确:大的原则是,对于一年内出险达到三次,并且赔款金额超过保费 70% 的车辆,在续保时该公司会让车主进行两个选择:一是选择每次出险 500 元的绝对免赔额,二是根据车型、用途等因素,选择 3% 至 10% 或者 5% 至 20% 的绝对免赔率。

■背景资讯■

“拒保常客”

据媒体报道,目前,出险率极高的营运大货车、国内保有量极少的高档进口车、进口超过 10-15 年的老旧车型及目前已停产的国产老旧车型、车价便宜但配件昂贵的国产车、易被盗的桑塔纳、广本等车,出租车、新手开上路的私家车已成为保险公司不太愿意承保的车型。

“ 500 元免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 2004 年 11 月 1 日正式启用新版车损险,其中有一条规定:为避免有限的理赔服务资源被大量小额赔付占用,对家庭自用车和非营业用车设定了 500 元的绝对免赔额。但车主也可投保不计免赔额附加险来化解这部分自负风险。

“区别对待”

最近,山东某市推出车辆保险信息平台制度。保险公司根据车和驾车人存在的风险因素,制定了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

对车辆的评估包括:车辆的技术水准、安全性能、保养状况、故障发生率以及防盗设施完备与否等方面。

对驾车人,则要考察其驾龄、性别、嗜好、安全纪录、年龄、是否固定驾驶特定车辆等因素。

这样,综合评价较低的驾车人购买车辆保险,将要付出比别人更多的金钱,甚至可能因为安全纪录太差而被拒保。与此同时,连续数年无事故者可以少交保费,甚至有可能获赠免费保险。

■律师点睛■

车险暗藏四大“杀机”

针对目前车险存在的问题,《法制早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杰。孔律师认为,车险赔付难的主要原因在于保险条款中隐含着一些“霸王条款”,消费者没有主动选择的权利,只能被动地接受。

全险细则限制获赔?

车辆在小区内被剐蹭或者玻璃被毁坏,本来车辆入的是全险,保险公司理应进行赔付,但是保险公司却拿出合同细则说:“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

投保人买了全险,就有选择向保险公司理赔或要求停车场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的这个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是“霸王条款”。对此,保险公司有关人士解释,保险公司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车主和第三方联手骗保。

48 小时不报案不能理赔?

保险公司规定被保险人如果不在 48 小时内报案,保险公司就不能理赔。这也是“霸王条款”。

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解除合同,这个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己设置的无效条款,只要消费者事后能出示证据,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履行理赔义务。对此,保险公司解释,现场勘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求被保险人在 48 小时内报损,就是为了保险公司能获得第一手理赔资料,尽快确定事故责任。

定损只能由保险公司完成?

实践中,都是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大家也认为定损工作只能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然而,无论是在《保险法》中,还是在大多数的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没有规定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这样,损失定的多少,能否够车辆的修理费用等问题,也就接踵而至。既然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和权威机构的裁判,双方当然可以各执一词,自然会产生矛盾。

开车撞了自己人,拒赔?

有一个人开货车把自己的小车给撞了,保险公司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承担由于被保险车辆的过失行为,对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所应承担的损失。如第三者系被保险人亲属,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则被保险人与赔款有利害关系,会出现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行为;而且由被保险人所提供的材料可能会因为他想获得更多的赔款而失去其真实有效性,形成诈保或骗赔,所以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最后,保险公司被告上法庭。结果是原告胜诉了,但是他仍坚持上诉,理由是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第四条所表述的“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是“霸王条款”。

百姓:七嘴八舌评“车险”

李先生(出租车司机):

有些保险公司拒绝为出租车入保的做法肯定是不正确的。出租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出租车的使用频率肯定与私家车、公家车的使用频率不同,事故发生率自然要高。如果因为这个原因拒绝给出租车投保,这是行业垄断的表现,是一种行业歧视,对我们是不公平的。

如果真的拒保,对于出租车行业来说,发生事故进行赔偿时,后面还有出租车公司做后盾。但是对于那些个体的运营车辆来说,事故的风险得不到分担,不但不能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对于个体运营者可能是一场“灭顶之灾”。

张先生(公司财务人员):

有关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发点是好的。

“无车族”相对“有车族”来说,好像是处在弱势的一方,保护弱势群体本无可厚非。但是,不能不考虑“有车族”在无过错前提下的基本利益。如果为了单纯地保护一方,而不管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这样的立法是不公平的。

姜女士(大学教授):

保险公司的保费不应该仅仅考虑车的因素,而且还应该和人的因素结合起来。

驾龄时间长、有经验的司机可能一年都不出一次事故,而那些新司机可能事故频繁,然而二者交纳的保费却是一样的,这样好司机就无形中承担了技术不好司机的事故风险,难以体现出公平来。如果保费的多少能够与事故多少挂起钩来,自然会激励司机们用心驾驶,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有四个关系方:投保人、保险人、受害人和投资者。草案对保险人和投资人的保护缺位,对投保人的保护不充分,对受害人的保护过分。保护过分导致的后果是它与保险的宗旨背道而驰。

美国的部分州实行无责赔偿原则,是为了避免诉讼之累,减少诉讼成本,而我们实行无责赔偿原则则是为了单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如果事故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是否是违背公平原则?

网友眼中的车险

关于出险定损

我们也实在是点背,新车两个月被人撞,结果还是公司的车。定损时根本找不到肇事司机人影,公司的代表和车险代表全权代理,可他们都是‘老油条',对我们没有愧疚心和同情心。要是个人的车没准还好些。我觉得应该有一些交通法规来保护我们这些受害者的权益,我们的车无辜被撞,我们有权利自己找修理店,有权利提要求换件,有权利要求肇事方为自己的误工等做出补偿。可现在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规,所以撞车的无所畏惧,比被撞的还有理。真是可怜我们这些被撞的!

——网友天芹惠子

现在修车走保险越来越麻烦,保险公司定损“抠得很紧”,有时候定损的钱都不够修车,反过来还要自己倒贴。我这车左面是道,右面是坑,我就是嫌麻烦才坚持了三四个月,本想拿去一次解决全修好,却又被“劝”了回来!

——网友张小姐

关于 500 元以下免赔

这简直就是霸王条款嘛!应当通过适当手段来引导司机选择绝对免赔额制度。我要找哥们儿合计一下,看看到底怎样合算。如果太不合算,就得考虑换个公司办保险了。

——网友百姓 0601

人保 500 元以下不予赔付的混帐条款的出台,是基于这样的小事故麻烦、浪费资源和成本高等理由,而且还厚颜无耻地举一个某人一年内索赔 29 次这样的极端例子来为自己辩解。那么请问人保,为何你不举有人一年、几年乃至十几年没出过一点事故的例子呢?而这样的人决不在少数,我身边的驾驶员就几乎从没出过一点事故,而他们是每年一分不少地参加了保险。还有,保险本身就是一种风险业务,客户要承担风险,你保险公司难道就不应承担一点风险吗?如果那样,你是为客户保险还是为自己保险?

——网友感受威驰

你看现在大街上很多车开得那个悬哪,这些车多半是低档车,而且是新司机,他们一是没出过什么事胆子大,二是本身不太心疼车。另外,大事故小事故保险公司都管赔也是一大原因。—— 网友游来游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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