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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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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撰文/实习记者 夏春春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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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意外险有没必要买,一般保险身故了不都有赔吗?这两种有什么区别?

答:寿险的身故保障没有限制,但是,意外保险身故,只能赔意外;疾病身故就不能赔了!买一份意外保险,多赔一点。因为人发生意外身故的比例非常高啊!

问:一家人的保险是在一家保险公司买好还是分开好?或者养老险和健康险是分别不同公司买好还是在同一家公司好?

答:保险公司运作都有国家机关监督。关键是保险公司的信誉、资产是否是良性循环。您可以多了解几家保险公司的情况。网上也能查到。关于产品,你可以多参考几家公司的,您一定能找到适合您需求的保险!我的建议是:找到家庭和您自己的需求点,选择合适的保险品种,哪家合适就买哪家!

问:我亲戚三年前投保中国人寿的“康宁终身” , 连续交了三年保费 , 本来在 2004 年未应该交第四期保费的 , 但因为在外地打工 , 所以未能及时交费 , 过宽限期后 , 保单中止 . 他本人在 2005 年 2 月 , 因意外事故死亡。

现在我有两个问题:

1. 在保险合同上有“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 . 而他交了三年保费 , 现金价值已足够垫交当期保费 . 并且也从来没有用现金价值借过款 , 所以 , 从条款上看 , 合同不应该被中止 , 对吧?

2. 他的死亡原因是中毒死亡 . 公安局只给出一个死亡证明 , 而没有相应的事故证明 . 这种情况 , 在理赔时 , 应该如何操作 ? 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事故证明 ? 找哪个机关 ? 是公安局的治安队办案民警还是公安局技术科的技术鉴定部门出证明 ? 要证明什么情况 ? 我问了法医 , 他说要出证明需要保险公司的人员拿介绍信 , 以 " 公对公 " 的形式才能出证明 , 不能直接给家属这种证明 , 是不是这样的?

另外 , 我在合同上看到免责条款中有“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 也就是说 , 是不是意味着康宁终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两年以后自杀的 , 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

答:您的第一个问题:您亲戚“本来在 2004 年末应该交第四期保费的”,但是“过宽限期后 , 保单中止 . ”这是对的,记住只是“中止”,而不是“终止”,您亲戚的保单依然是有效的,并且直接进入 2 年的“复效期”, 2 年过后,还没有交保费,保单便会实施“现金价值自动垫交保费”的条款。保单依旧没有“终止”。您亲戚的保单“中止”还没有两年,现在只是进入复效阶段,原则上,保险公司在扣除应缴保费和利息后,理应赔偿给家属剩余的保险金额。

第二个问题:保险公司理赔是根据政府机构的证明来施行的,比如政府医院、市级以上公安局等机构。您最好问清楚该保险公司需要哪里的“死亡证明”,然后再找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您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先找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说明情况,他们会告诉您需要提供哪些手续的。然后再去办理!

第三,在合同生效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是的。

问:请问职工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有冲突么?像保险公司推出来的医疗保险和国家社会保险中的职工医疗保险有冲突吗?是不是享受了其中一个保险后,另一个就会失效?还是两者都可以同时受益?

答:如果是补偿型的医疗保险,其意义在于补偿您在医疗上的耗费,最多只能达到 100% 的报销,并不能通过保险获得额外收益,无论购买了多少种医疗保险,包括社保在内,其赔付总额应该不超过消费额度 . 理论上不能重复报销。

如果是津贴型的医疗保险,其意义在于对因误工引起的收入减少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弥补,提供营养费的补贴,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报销了医疗费用之后,这部分补贴可能超过实际看病花销。

问:人到中年该如何投保?

答:您购买保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选健康类的保险。有病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补偿,若万一遭遇不幸,受益人也可以得到一笔保险金。此外,每年再投保一份附加险或买个意外险,可增加保险额度。保险品种长短结合,益人益己。眼下,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险种少说也有近百种,保险产品琳琅满目,确实使人一时拿不定主意。如何挑选,关键是依据自身的收入。

选准投保对象。从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应该先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办保险,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到时可领取保险金。日后的家庭开支有了基本的保障,也算是对家庭、对子女尽到责任了。

弄清缴费规则。长期的寿险缴费方式可以选择趸缴、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等。从承受能力角度看,选择越长时间缴费负担越轻;从保障角度考虑,选择越长时间缴费越好,若中途遭遇不幸,保费就可以豁免不用再交了。而一次性缴费的就不能享有这个权益。(张禾)(回答由新华人寿南京分公司客服经理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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