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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险法应走出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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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郝亚超 发自北京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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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

提起保险,多数人会有畏惧感。因为有太多专业且枯燥的术语。探讨《保险法》,似乎更让人感觉无趣。不过,作为国内研究英美保险法方面的权威学者,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和保险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导陈欣教授谈起《保险法》来,却是妙语连珠,形象生动。

他说,作为一个教书人,自己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但是,他认为目前公众对保险和《保险法》的认识有相当大的误区。这需要提醒。

“《保险法》的修改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影响公众理解保险的精神。”他说。

格式条款不一定是霸王条款

记者:去年,中消协点评了一些霸王条款,其中有保险公司的。您从法学者的角度,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陈欣:格式条款就一定是霸王条款?这种态度过于简单化了。有人认为格式条款一定是对制定方有利而对接受者不利的,这是错误的。你现在能找出两个平等的当事人坐下来一条条讨论合同的吗?没有。为什么?因为现代社会要考虑交易成本,而格式条款正意味着社会的进步。美国有的保险公司一年的保单要 2000 万份,如果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一条条的讨论然后再签定,你想象一下会有多混乱?

如果一看到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就觉得是对消费者的欺诈,那就无疑是在扣帽子、打棍子。你得说出来哪个条款对消费者不利,哪个条款不公平。

投保不是为了发财

记者:有很多投保人感觉,保险公司在办理赔付时总在推卸责任。

陈欣:有一个道理我们应该明白:是不是保险公司不分责任全部理赔就是好事?如果那样的话,保险公司就会破产,大量投保人就会失去保障。从长远来看,保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

我们不能主张过度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否则,保险公司就挣不到钱,最后还是消费者吃亏。当然,保险公司作为一种赢利机构,也不可能过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那样它也会失去客户、失去市场,最后倒闭。在竞争的市场下,这种状态也不会出现。

记者:您觉得保险消费者存在一定的误区?

陈欣:不一定是误区,而是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有误解。投保是为了有一份保障,而不是为了发财。这才是保险的真实意义。

有的人很轻信保险代理人的花言巧语,能得利、能分红等等,消费者应该意识到这是骗术。因为买保险是买保障,不能发财。你信了代理人,表明你没有正确认识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自己的问题,而不应一味去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

我觉得现在消费者对《保险法》的认识很不足,欠缺法律意识。难道你投了保,无论出现什么问题,保险公司都应该赔付吗?动不动就起诉,不是正确的法律意识,不代表就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分清楚我的责任在哪里,保险公司的责任在哪里,这是很重要的。

比如说你买辆车,是不是买了以后就可以开了?你要考驾照,要买油,要遵守交通规则。而《保险法》和保险合同就是保险的交通规则。

修法切忌超前

记者:在《保险法》上一轮修改以及这次即将进行的修改中,立法方都征求了保险公司的很多意见。这是不是意味着《保险法》倾向于保护这个行业的发展?

陈欣:《保险法》肯定要考虑到行业的发展。事实上,《保险法》的发展就是从保护行业,再到保护消费者的过程。

比如汽车召回制度。这无疑是保护消费者的举措。但如果一生产汽车的时候就推出这个制度,这个行业怎么发展?肯定是发展到了一定程度,才开始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

法律要适用于经济基础,切忌超前。这应该是《保险法》修改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修法不能解决保险市场所有问题

记者:对《保险法》的下一轮修改,您有什么期待?

陈欣:保险和《保险法》都是边缘学科。比如说责任保险,其中会有职业责任保险,职业里面又有记者责任险、医生责任险。而记者责任险里,你写了文章,是不是构成诽谤?这就涉及到侵权法的内容,而不是保险法。可以说,保险法与各种法律都相关。所以说,《保险法》本身的修改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修法要对双方公平

郭玉涛,律师;自 2002 年底开始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作为咨询小组的召集人、协调人,并作为三位起草人之一,具体起草草案的讨论稿。

从 2000 年 10 月起到现在,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已经历时四载。据知情人士透露,《保险法》司法解释已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由委员会最终定稿后,年内可能出台。

记者:有一种说法,认为《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将会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对此,您怎么看?

郭玉涛:这个观点肯定不对。为什么呢?因为任何法律都不存在倾向,都是要公平合理地对两种利益进行判断。《保险法》也是这样,希望运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做出既保护投保人,又保护保险公司双方利益的判断。

现在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处于优势地位,比如说有很多格式合同,被认为是“强加”在了投保人头上。这是不理性的。因为保险公司推出的是一个产品,大量的格式合同是保险业本身的规律。

记者:您能不能举例来说明一下《保险法》在实践应用中遇到的困惑?

郭玉涛:很多。最明显的一条就是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比如说去年曾经在保险界引起很大轰动的“广州信诚人寿案”。

2001 年,谢某向信诚投保 100 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200 万,并填写了投保书。随后缴纳了首期保险费。稍后,信诚人寿要求谢某在 10 天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就在十天期限未到的时候,谢某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这个案子,一审判决认为附加合同成立,信诚人寿承担按主合同赔付 100 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 200 万元;但是, 2004 年的终审判决却与一审恰恰相反:认为附加合同不成立,信诚仅按主合同赔付 100 万元,而无须赔付附加合同的 200 万元。

这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说明什么?恰恰说明《保险法》在一些问题上缺乏明确的指引,尚存在很多欠缺,需要完善。

记者:如果要弥补这些欠缺,您认为最直接的立法难度在哪里?

郭玉涛:难度就在保险的复杂性上,尤其是保险价值和因果关系的判断。而这是每一个具体实践中必须用到的。

比如说,一个人保了意外险,如果意外死亡赔十万元。一般来讲保险公司肯定会有免责条款,比如说酒后驾车不予赔付等。但是,假如这个人确实喝了酒,但是不影响驾车,而马路正在挖沟,没有设立红灯,一下子冲到沟里去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下,怎么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这些问题,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都提了一些思路。但是考虑到现实应用中还有一个成熟不成熟的问题,所以在讨论的时候也相当慎重。

三者险受害人应可起诉保险公司

记者:《保险法》正面临新一轮修改。您有没有什么意见希望被采纳 ?

郭玉涛:我有一点意见比较坚持,就是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请求权问题。说得通俗一点,比如,在车主或司机投了第三者责任险以后,一旦肇事,被害人可以通过第三者责任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但是,被害人只能通过车主或司机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因为保险合同具有相对性。

但是去年我在做法律援助的时候发现,这对被害人不利。当时在我们接待的人中,十有三四是因为被车撞了,但是车主找不到了的情况。有些情况是,如果保险公司能拿出一两万块钱来,被害人就能活下去;但是没有钱,就非常被动。这样,就没能体现第三者责任险“保障受害人”的终极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些法院在被害人起诉司机时,把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的尝试。如果被害人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利益就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不过,这遇到很多实际问题。比如会不会跟诉讼程序相冲突、怎么体现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等等。但是我想,哪怕仅限定在交通事故上,也能更好的保护城市弱势群体,实现保险的终极目的。对这一点意见,我是很坚持的。

■《保险法》 1995 年颁布实施。

■ 2002 年 10 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保险法》修正案草案,新《保险法》于 200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2003 年《保险法》有 38 处变化和改动,这一数目占了原有 152 个条文的 1/4 。

业界普遍认为,此次修改更多的是应对入世的要求,主要修改了“保险业法”部分,而“保险合同法”方面则没有太大修改。

■ 2004 年 11 月 18 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启动保险法的修改工作,公布了包括保险资金运用模式的创新和投资渠道的拓宽等 13 项修改重点。

专家认为,这次修改将会比较全面,既包括“保险业法”部分,也包括“保险合同法”部分。

■相关链接■

2004 年影响保险业的 21 件大事

1. 2004 年 1 月,中国保监会对《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新《办法》于 3 月 1 日起实施。

2. 2004 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发文,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境外保单活动。

3. 2004 年 5 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细则》 ) 出台。《细则》被外资保险公司视为“基本法”之一 。

4. 2004 年 6 月 1 日,我国首张通俗条款保险单在广州亮相,信诚人寿抢饮了“头啖汤”。

5. 2004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了《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6. 2004 年 8 月 27 日,三大保险公司: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集团和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受到保监会“黄牌”警告。

7. 2004 年 9 月 17 日,我国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8. 2004 年 10 月,法国安盟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正式开业。

9. 2004 年 10 月 22 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

法规提出,机动车撞人保险公司需先行赔付。这使人们对新交法的关注焦点,从“无过错责任”争议转为对保险制度急需跟进的强烈呼吁。

10. 2004 年 10 月 26 日,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提出了“中国保险泡沫论”。

他认为,中国的保险业 40% 是泡沫,保险业应该回归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引起保险业的大讨论,为此保监会还正面回应“保险泡沫论”,明确表示——中国保险业不存在所谓的“泡沫”。

11. 2004 年 11 月 1 日,人保再次调整车险费率。

这次人保新增加了车型系数,而且第一次推出的 500 元绝对免赔额也在消费市场掀起轩然大波。

12. 2004 年 11 月 4 日,中国保监会的网站刊出“关于对 4 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的函”。

这意味着,一系列关乎保险商偿付能力报告编报的新规则几成定稿。

13. 2004 年 11 月 4 日,北京市卫生局主持召开了“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动员大会暨新闻发布会”,并正式下发《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

14. 2004 年 11 月 11 日,中国保监会再次发文打击地下保单。

15. 2004 年 11 月 11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16. 2004 年 11 月 11 日 ,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获批筹建。

这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也是我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 , 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17. 2004 年 11 月 18 日,我国首家专业健康险——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18. 2004 年 11 月 26 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险业监督保险监管合作协议》正式在京签署,标志着两地保险业合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19. 2004 年 12 月 1 日 , 国内第一家专业养老险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 2004 年 12 月 4 日,中消协炮轰十大保险霸王条款。

21. 2004 年 12 月 11 日,国内保险市场对外资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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