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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突破重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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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张 刚 夏仲鸣 发自北京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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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知道,今年 2 月初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 2004 年全国投诉情况中,保险作为垄断行业的投诉最难解决;如果你听说, 2004 年 12 月 4 日,中消协联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公布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并将之视为“霸王条款”,你还敢相信保险业务员的推销,掏腰包去买保险吗?

不容忽视的是,在公众审视的目光中,中国保险业还是长大了。那么,“树大自然直”的古语,能否应验在保险业呢?

诚信:监管重点

3 月 6 日,青岛市消费者协会公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至少要注意六个方面。比如,注意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充分利用长期寿险的 10 天“犹豫期”,等等。

这样的提醒,自然有其道理。中国保监会的统计显示, 2004 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受理各类投诉比上年增加了 51.4% ;在 5247 件书面信访件中,保险合同纠纷类投诉占到 45.8% ,举各类投诉之首。其特点在于,产险投诉集中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寿险方面的主要问题是业务员误导欺诈行为。

为此,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诚信建设,将是今年保险监管的重点;保监会将会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完善“黑名单”制度,并考虑建立保险营销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早在 2004 年 4 月 9 日,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主任梁涛就在全国保险行业协会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行业协会要牵头开展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逐步建立面向业内外的保险信息网络,比如,“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诚信信息查询网络,包括有不良记录的保险公司、代理人名单和恶意骗保骗赔的被保险人名单等。”有理由相信,诚信缺失的弥补,将会使保险业的发展更趋健康。

修改保险法是重头

“改革、发展、监管”, 2003 年 7 月 11 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这样总结保监会系统坚持以监管促发展的指导思想。

而对保险业监管力度的直接体现,就是一系列法规规章的不断出台。今年 1 月 1 日起,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新规定中突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重点针对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增加、完善了管理措施,明确了投保人的知情权等。

尽管我国保险行业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成形,但仍有一些需要完善和改进之处,其中,《保险法》的二次修改就是重头戏之一。 2004 年 11 月 18 日,中国保监会就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有关启动《保险法》修改工作的公告,向各保险经营机构、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中国保监会法规部有关人士向《法制早报》记者介绍,《保险法》二次修改工作目前仍处于初步研究阶段,目标是争取今年年底能将《保险法》修订草案上报到国务院。

那么,为何在修法不到 2 年的时间里再度修法呢?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律环境的改变,保险业的发展形势和 2002 年修改保险法时相比,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具体表现为:保险主体类型不断增多,保险经营范围和投资渠道逐步拓宽,保险监管的重点和方法发生转变,保险合同法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也呈现出新的特点。与快速发展的保险业相比,现行保险法中的一些规定需要作相应调整,以更加适应保险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

而在保监会公布的重点修改内容中,“监管机构对保险失信行为的处理”,“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监管”等的内容赫然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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