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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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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有义 张 娜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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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公元 485 年)十月,北魏孝文帝推行均田制。均田制是为了使游离的劳动力重新和土地结合起来,扩大了自耕农的数量和政府的纳税面。它分为三部分内容,其一是政府授给均田农民露田。露田只能种植五谷,不许栽种树木,并不许买卖,农民年满 70 岁或死后须归还官府;其二是初授田的男子另给田 20 亩作为世业并可终身拥有;其三是给予新迁居而来的农民园宅田,每 3 口一亩,奴婢每 5 口一亩。

租庸调法:唐朝武德七年 ( 公元 624 年 ) 四月,为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保证租税收入,颁布了“租庸调法”,实行“据丁征税”,即对人丁征收数额相等的税收,以此来保障租税收入。

一条鞭法:最早是明朝内阁大学士桂萼于嘉靖九年 ( 公元 1530 年 ) 首先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将各州县赋税徭役的种种项目统一编派,总为一项征收;差役合并,役归于地,把过去按照户丁派役的办法改为按照地丁或丁粮派役;除国家必需的漕粮缴纳实物外,其余部分折成银两缴纳,改民收民解为官收官解,把银两全交官府,由政府开支,用于购粮或雇役等。

摊丁入亩:这项制度是清朝雍正年间推行,是封建王朝最后一次农业赋税制度改革,历来压迫农民的“人头税”在这项制度推行后才基本得到废除。主要内容是: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取消了缙绅地主优免丁银的特权,从而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无地贫民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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