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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不一定是违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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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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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我为装修自己的公司,与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地板安装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向我提供地板并装修,货款总计两万余元,其中包含安装费。同时约定,由我向装修公司支付定金 5000 元,装修公司在 4 天内安装完毕。合同签订后,我依约给付了装修公司定金,并支付了票面价值为 1.5 万余元的支票一张,装修公司当日交银行承兑。次日,装修公司将部分地板运至我的公司开始安装。后装修公司因我交付的支票不能兑现,要求我兑现支票金额,我没有同意。装修公司停止了安装,并将地板拉回。请问,我可以诉至法院,并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1 万元,并赔偿我的损失吗? 湖南 宵文 律师视点 本案的关键在于,装修公司在安装了部分地板后,停止继续安装并将地板拉回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地板安装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从书面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内容上看,当事人双方没有对付款方式进行约定,但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您开具了支票,装修公司在收到支票后,开始安装地板。这一事实说明,双方已经以自己的行为,在书面合同之外对合同的付款方式达成了补充协议。这一补充协议,同样体现的是你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表明的是后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是一种特殊的违约救济,因此也称为违约救济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双方当事人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对待给付义务;当事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须一方履行在先,一方履行在后;先履行债务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本案中,您与装修公司签订合同后,您以交付支票的形式给付了装修公司货款。但您交付的支票因空头被退票,付款行为并未真正实现,您仍负有先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但您拒绝履行。装修公司在此情况下,不再履行地板的销售安装义务,这符合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装修公司有权拒绝履行装修义务。 综上,装修公司的行为不存在违约。您要求装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等请求,不能成立。 此外,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一定比例,预先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它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其目的是制裁违约方。《合同法》第 115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如果本案中,您存在违约行为,则无权要求装修公司返还定金,而如果装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定金 5000 元,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 2 万余元的 20% ,所以,应认定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即 4000 余元是定金,超出部分为预付款。本案中,即使接受定金的装修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双倍返还的定金基数也是 4000 余元,而不是 5000 元。牧远 律师 本栏目由牧远律师事务所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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