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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集团原总裁完税“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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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 朱雨晨 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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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 60 万后归还 又借走 25 万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①合法纳税的奖金还是利用职权贪污所得

②借款?受贿?

③资金流动抑或挪用公款

■出场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李肖霖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韩立红

■控辩焦点■

贪污款还是引资奖金

控方:高玉明利用职务之便,套用山东省平邑县县委、县政府关于兑现“引资奖励”的政策,指使肉联厂厂长付启存将转入上海市食品公司往来账户的 300 万元预付货款,调账成为“引进资金”专户,审核通过。高玉明于 1995 年 3 月 6 日从平邑县肉联厂财务科以“引资奖励”的名义,领取现金 12 万元,其中两万元交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占为己有。

辩方:中共平邑县曾发文,明文规定了对不同来源、不同使用形式的各种引资所应给予的奖励标准,奖励针对所有的引资人,并不区别是否为领导或者主管领导干部,这些人也不存在利用领导的身份和职权进行引资。当年讨论奖励的时候,这笔 300 万元是一笔最大的引资款项,高玉明不可能对评委进行欺骗。高玉明获得 10 万元是依据县里的奖励文件精神并获县里批准后取得的,还向国家缴纳了税款。没有任何贪污犯敢将贪污款项完税获得。依法缴纳税款的事实也说明该款项属于合法的公开收入。

管理收费?

贪污行为?

控方:被告人高玉明于 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7 月,在受平邑县县委委托、代管国有财产期间,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非法收取其所代管的商业职工管理办公室公款 155 万元,用于股份制企业山东银河众望集团,构成了贪污罪。

辩方:有管理责任就应当有管理收入,否则管理行为无以为继。受平邑县县委的委托,山东银河众望集团组建了“商业职工管理办公室”行使代管——国有商业企业 职责。银河众望集团确实行使了管理职能,管理费是集团所收,也从未被高玉明据为己有。平邑县审计局平审决( 2003 ) 6 号《审计决定书》,认定山东银河众望集团无依据、无批准收取管理费用,处以 34 万元的罚金。这一事实说明,该行为已经当时政府的主管部门查处、罚款并纠正。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该行为在没有新的重大事实变化之前不得再行立案调查。

合法借贷抑或

收受贿赂?

控方:高玉明 2002 年 9 月底将 60 万元现金退还给付启存,后又拿走了 25 万元,高玉明收受了付启存所送的 25 万元,构成受贿罪。

辩方:高玉明和付启存是亲戚,高玉明也承认曾经收受过 60 万元现金,但早已转变为债务,并且全部偿还,当时虽又借了 25 万元,也办理了借款手续。高玉明所借的 25 万元用于归还向张大平、孙健的借款,有明确的借款用途及去向; 2002 年时,高玉明已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公职(也没有从国家财政或相关部门领取工资)。只要有借款手续存在并且最后偿还,该行为就是民事问题。无论该手续是否属于后补制作的,都是明确的民事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民事法律不拒绝后补的民事文书,后补的民事文书仍有民事法律效力。或者说还没有证据说明他不想偿还这 25 万元,现在指控他拒绝还款还为时尚早。

挪用公款是与非

控方:高玉明在任平邑县商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给银河商业大厦、天泽公司使用,总额 600 万元,案发前本金已归还,案发后尚有部分利息未归还。

辩方:在公诉人所指控的高玉明挪用公款的时间段里, 1999 年 9 月以后,高玉明的主体身份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关于将商业集团公司的钱借给银河商业大厦和天泽公司使用这一问题上,是开过领导班子会议的。这笔借款,商业集团公司都是收有利息的(除尚欠小部分),高玉明不是用个人名义将钱借给他人使用,也并没有为个人谋取利益。

■案情回放■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众望集团原总裁高玉明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一案, 3 月 4 日在莒南县人民法院开庭,临沂市中级法院的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从平邑到莒南有两个多小时的路程。这天,平邑县的张成等人一大早便起程,急急赶往莒南县,他们要赶去旁听高玉明案的审理。

莒南县人民法院 6 楼最大的法庭里,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前来旁听的有高玉明的妻子、女儿,有当地的律师和百姓,还有专门从平邑县赶过来的人们。

公诉方临沂市检察院称, 2004 年 9 月 27 日,临沂市检察院反贪局以高玉明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但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退回补充侦查。同年 12 月 28 日临沂市检察院反贪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高玉明的辩护律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韩立红告诉《法制早报》记者,他们认为本案对于高玉明的五项指控有的认定错误、有的证据不足,因此他们为高玉明作推定无罪辩护。

高玉明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当初确实曾经收受过 60 万元,但这笔款早已经偿还。

高玉明, 1953 年出生于山东平邑县城关镇,后参军,转业时被评定为二等乙级残废。转业后分配到平邑县工商局工作。由于积极能干, 1984 年高玉明走马上任该工商局的局长。

1992 年 2 月,高玉明调任平邑县商业局局长。当时正值平邑县政府推行商业改革,高玉明成为了摸石头过河的第一人。 1994 年 5 月 5 日,他被任命为平邑县商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时隔两年,高玉明兼任了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1999 年 7 月,兼任山东众望集团总裁。

在法庭上,高玉明被指控的第一宗罪名是贪污。

1993 年下半年,因为资金紧张,平邑县肉联厂厂长付启存找到平邑县商业局局长——高玉明,请求高玉明找该厂的业务联系单位——上海市食品公司预付部分货款。高玉明与付启存一起到上海食品公司协商资金问题。经过协商,上海市食品公司同意预付给给平邑县肉联厂货款 300 万元。

公诉方指称,资金到账后,高玉明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付启存将 300 万预付货款调账成为“引进资金”专户,这样,高玉明以“引资奖励”的名义,领取现金 12 万元,其中两万元交个人所得税, 10 万元占为己有。

此外, 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7 月,高玉明受平邑县县委委托,代管国有财产期间,以收取管理费的名义非法收取其所代管的商业职工管理办公室公款 155 万元,用于股份制组成的山东银河众望集团,构成了贪污罪。

公诉方认为,高玉明在贪污的同时还收受了付启存的贿赂款 60 余万。 1993 年 3 月至 1996 年 5 月期间,付启存为了感谢高玉明对其工作上的照顾、帮助和支持,先后三次送给高玉明现金 60 万元,高予以收受。 1996 年 9 月 28 日,付启存又借高玉明父亲病故之机,送给高玉明现金 10000 元,高玉明也予以收受。 1998 年 10 月,高玉明把 60 万元转变成债权债务关系,表示愿意偿还。 2002 年 9 月底,高玉明把 60 万元现金退还给付启存,后又拿走了 25 万元,并打了借条 。

公诉方还指称,高玉明在任平邑县商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为了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发展和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公款 600 万元,其中把 340 万元给了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 260 万元给了平邑天泽有限公司,案发前本金已归还,案发后尚有部分利息未归还。

由此,公诉方认为高玉明贪污、收受的贿赂款、挪用的公款虽然在案发后都已经追回,但是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高玉明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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