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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律师法:“这个问题我呼吁了七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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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李慎波 张家成 2005-0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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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尴尬 一边希望 2005 年 3 月 9 日,人民大会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工作报告中强调:“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要求法官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和回避制度,严格依法办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肖扬院长言有所指。 2004 年震惊全国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涉及 13 名受贿法官、 44 名行贿律师,涉案金额近 400 万元。 “‘建立隔离带'提法不妥。”九、十两届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对《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理解是:“律师代表当事人,他不去法院去哪儿?不找法官找谁?有关规定的精神应该是要保障法官和律师之间正常的业务往来,制止不正当的交往。” 律师身影现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边是尴尬,一边却是希望,肖扬院长说:“同时要求法官尊重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和代理权,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请法官注意!” 2004 年 6 月,法庭上重庆智策律师所的黄利明律师此言一出,当即被法官强行驱逐出庭。投诉了几个月之后,黄利明律师得到了答复: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很正常。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吴德立律师进一步解释说:“行使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从法律依据上来讲,全部来自当事人的权利;民事案件的诉讼代理权则来自委托方的委托。” “在法庭上,律师本身就处在一种弱势地位。”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悦律师说:“当庭辩护,在公诉人充分发言的情况下,打断辩护律师发言甚至把律师赶出法庭,法官就会先入为主。而先入为主的法官,是什么法官?这个问题一定要解决。” 3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中,注意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和律师意见,强化证据审查,防止错捕错批,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律师执业“三难”问题构成广大律师强烈呼吁修改律师法内动因之一。 化学家委员关注律师 3 月 10 日下午 3 点,记者在全国政协机关专委楼 619 室里发现一份编号为 2616 的提案,这份《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提案》是由十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姚守拙提出的。 在提案中,这位化学家说:“我国目前的律师执业环境令人忧虑,一些律师反映在执业过程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经常受到非法、不公正、不公平的待遇。这无疑将严重危害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和司法公正维护,阻碍法制建设的进程。” 律师因法律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造成与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律共同体成员的执业冲突所引发的执业报复,构成《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提案》的第一类问题。 提案中对律师执业受限制的问题分解为:会见被告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等几个方面,并进而提出应取消现行法律中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建立听证制度、建立完善调查取证制度等一系列的建议。 仔细翻阅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大会提案有关目录,我们发现关于律师制度建设方面的提案绝不止于此。另一份由民盟中央提出的编号 0084 、题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提案》亦对当前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分析认为,当前我国律师队伍中存在的少数律师违反职业道德、部分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有不正当交易等问题,与律师法律地位不清晰、执业难有着直接的联系,并进而建议修改律师法,明确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调查取证权等。 呼吁了七年 “我做了七年的人大代表,有一个问题我呼吁了七年,今年我还会继续坚持下去,要求修改律师法,要求整顿法律工作者。”迟夙生代表透露出一个在她心头萦绕了七年的困惑:“长期以来,法律工作者有‘病'就让律师吃‘药',法律工作者‘病'得越重,给律师下的‘药'越猛,对法律工作者以律师名义办理的妨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却没有追究。” 九、十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张燕认为,刑法第 306 条的设定本身就具有歧视性。“法律调整的是社会普遍问题和普遍行为,在法律上不能针对某个群体或者某种行为单独设立一条法律。刑法第 306 条直接指向律师,这是立法的失误,同时也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利剑。” “律师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律师自身没有权力,而面对的却是极有权力的机构,用自己的知识和劳动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权益。”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说,“我们希望对律师权利有所保护。过去对律师权益侵害的案件, 80% 都是错的。” 吴邦国委员长 3 月 9 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提到, 2005 年全国人大将围绕司法公正问题,对律师法等五件法律进行执法检查。 迟夙生代表听到这个报告后赶紧起草建议,希望在 2005 年全国人大专门对律师法的执法检查能吸收律师参加,在执法检查中应当有律师的身影,以保证执法检查更能公正客观地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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