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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后推出首部“妇女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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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有义 张 娜 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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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诞生成文法《二年律令》:妇女可做户主,可继承爵位

从女性占统治地位的原始母系氏族社会,到儒教开始盛行后的逐渐衰落。从五四运动前后“女权运动”的兴起,到新中国对妇女权益的极高重视。中国妇女权益受到重视的程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由盛到衰,再由衰到强的跌宕起伏。

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在此,我们以法律的角度来回顾历史上中国妇女权益的变迁,实有积极意义。

■《汉律》中就有对孕妇缓刑、减刑的法规

■李清照曾因改嫁险陷囹圄

■早期“女权运动”呼吁:纳妾应以重婚罪论

妇女再婚 各朝法律规定不一

历史上,中国妇女权益最集中的体现,在于不同历史时期统治阶级在对待她们再婚问题上的不同态度。

两汉 虽推崇妇女坚守贞操蔡文姬再嫁还是烈女

西汉,神爵四年(公元前 58 年),颍川一带的妇女流行“贞妇顺女”,妇女在丈夫死后坚守贞操,从一而终,会被视为“贞妇”,汉宣帝为此颁布了奖励布帛政策,以示张扬。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贞节牌坊”的说法大致流传于这个时期。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

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

东晋 儒学低潮玄学兴起皇帝女儿纷纷休夫改嫁

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立法领域,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南朝时期的刘宋朝,孝武帝的女儿山阴公主向父亲哭诉,自己与丈夫结婚前从未谋面,婚后见面机会很少,感情淡薄,终日寂寞只能以泪洗面。她恳请父亲解除与丈夫的婚姻。孝武帝问她是否已经有意中人,她“掩面”回答意中人是父亲的卫军首领廷前大将军。孝武帝遂让山阴公主写下休书,并颁布敕令,今后如有类似情况找此办理。这道敕令引起轰动,孝武帝的 29 名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结果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盛唐时期 不再以改嫁为非“女无再嫁之文”遗忘

隋唐时期对妇女的束缚再次放松。

史载,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 29 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

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

宋朝 李清照改嫁后检举丈夫违法行为

“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理论缘于宋朝。宋代中国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

著名女词人李清照,本与赵明诚为夫妇,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但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李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

明朝 抨击节妇礼教第一人李贽赞许寡妇改嫁好

明中期以后,出现了一大批同情妇女疾苦的有识之士,他们反对当时对妇女的束缚,号召妇女都丢掉《女戒》、《女四书》等教科书,并朦朦胧胧地提出了男女平等的主张。这其中,最有名的要数李贽(公元 1527 — 1602 年)了。

李贽大力赞赏一些古代杰出的妇女“男子不如也”。他还提出了“正夫妇”的命题,指出:“夫妇,人之始也,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上下”……这些都是对当时以及先前妇女地位低下观点的大力抨击。对节妇、烈女礼教的批判,李贽也是第一人。他当时针对程颐鼓吹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谬论,赞许寡妇改嫁好,对不许寡妇改嫁予以斥责。

1907 年 尚无再婚权利限制妇女再嫁

1907 年,清政府颁布《女子师范学堂章程》和《女子小学堂章程》,女子教育被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体系,取得了合法地位。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

1921 年 “女权运动”呼吁纳妾以重婚罪论

1921 年,长沙女界联合会明确提出:“须取得‘婚姻自决权',破除专制的陋习”,“男子须实行一夫一妻制”。北京女权运动同盟会纲领提出:应当制定男女平等的婚姻法,要求在刑法上加入纳妾以重婚罪论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 妇女再婚自主权真正得到法律认可

新中国建立后,妇女的离婚自由和再婚的自主权才真正得到法律和事实的认可。 1992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1995 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全世界庄严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妇女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1995-2000 年)》也由此诞生。

孕妇死刑 产后百天行刑

“娶到媳妇买到马,任人骑来任人打”、“小脚一双,眼泪一缸”……这些谚语都是封建制度下妇女命运的写照。但古代也有一些法律、规定,体现出当权者对妇女的同情、怜悯、保护,亦有一些人为妇女的处境鸣不平。

《二年律令》——第一部保护女子权益的成文法

据有关专家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分析,所谓的“二年”应为“吕后二年”,即公元前 186 年。而就在这部距今 2191 年的汉代“律令”中,我们可以找到若干汉代女子充当户主、女子可以继承夫爵、子爵和财产等法律条文。因而,在没有新的考古发现之前,我们可以把《二年律令》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涉及保护女性权益的成文法。

从某一角度讲,吕后时期最大的贡献,就是制定了中国历史第一部保护女子权益的成文法规《二年律令》。

女子可以充当户主

《二年律令·户律》规定:“民大父母、父母、子、孙、同产、欲相分予奴婢、马牛羊、它财物者,皆许之,辄为定籍。”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女性在男户主死亡之后的正当权益。

女子享有继承爵位权利

从《二年律令》的法律条文看,汉代已明确规定因公受伤致死的男性,在没有子男、父亲、祖父的情况下,女儿、母亲、妻子和祖母可以依次享有继承爵位、充当户主的权力。

夫亡由寡妇继立成为户主

《二年律令》中明确规定,如果寡妇继立为户主和继承人,国家按律授予田宅,并且可以比照以子男继承亡父户主和爵位的相关权益。

男女共犯处罚不同

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刑法中通常把共同犯罪人分为首犯、从犯、教令犯三个等次,首犯就相当于现在的主犯,属一行人之首,在古时又被称为“巨魁”、“巨率”。《唐律·名例》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造意”就是率先提出实行犯罪的人。但其中又特别指出:“尊长谓男夫者。假有妇人尊长,共男夫卑幼同犯,虽妇人造意,仍以男夫独坐。”即女性尊长与男性晚辈合谋同犯,只处罚男性。

女子不“缘坐”

“缘坐”,也就是“连坐”,指的是本人虽然没有犯罪,但因家里、职务上的原因受连累而获罪,也就是说一人犯罪,祸及满门,判了个集体的死刑(即族刑),这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一种特殊的制度,从奴隶社会到清末代延续。

三国曹魏时候有这样的法令:“犯大逆罪的全家都要连坐,包括他已经出嫁的女儿”。

当时有这样一件案子,是毋丘俭被诛一案,全家上下百口无一幸免,全部都要被处死,一些早已出嫁的女孩也被从公婆那里抓了回来,莫名其妙地就下了大牢,一时之间,各种哭喊声充斥着牢房、刑场,一些外面的人也四处走动,希望有一丝生机。恰巧就有一个名叫芝的妇女,她是俭的孙女,因为怀孕囚禁在狱中,家人到处求情诉苦。

司隶校尉何曾很同情她,便让主簿程咸上了个折子,指出“女儿即嫁就是异姓的妻子,自然不同于在娘家时与家人的关系。而父母犯罪,追杀已经出嫁的女儿;丈夫的亲戚被诛,又要随夫家被杀,一人之身,里外都受死罪。这种法令从防范的角度来说,并不足以惩治奸乱的根源,在情理上却伤了孝子的心。这样的话已经出嫁的妇人,则不应该再受父母犯罪的连累。”皇帝听后也觉得有道理,于是下诏改了律令。从此——“女不从坐”、“复三族刑,唯不及妇人”。

女人犯罪狱中不用戴刑具

女子不著械,意思就是女人犯罪,囚禁在狱中时不用戴刑具。《汉书·平帝纪》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元始四年春的一天,皇帝下了这样一个诏书:“……以前下诏命令有关部门免除贞女的赋税徭役,释放判了徒刑的女犯,是为了防止邪僻,弘扬贞信。……现明白敕令百官,本人没有犯法的妇女……家中人犯如不是‘不道'的罪名,或不是诏令拘捕的,犯其他罪都不许戴刑具。”

孕妇处罚多有照顾有缓刑、减刑规定

《汉律》中就有对孕妇缓刑、减刑的法规。《汉书·刑法志》中有这样的规定:“孕者未乳……当系者颂系之。”“颂”就是宽容的意思,即孕妇未分娩,拘缚要宽容一些。另外,北魏律条中有:“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梁律》也有“女子怀孕者,勿得决罚”的规定。

可见,古时对孕妇也是有一定的照顾的,这与我们现今的法律倒有些相似。

但诸多封建法律是用来限制妇女的权益,如“七出”、“义绝”。“七出”中就包括:不顺父母,为其逆德;无子,为其绝世;淫佚,为其乱族;嫉妒,为其乱家等等,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思想始终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中,即使有这样一些保护女子的零散法令,但女性的地位和悲惨的处境始终没有改变过。

秦始皇首次把“从一而终”写入法律

秦始皇——“从一而终”入《秦律》贞节提倡成法律强制

秦始皇用成文法律限定妇女权益的表现,和他的身世有着一定的关系。

秦始皇是继秦庄襄王 ( 子楚 ) 之位,以太子身份登上王位的。秦始皇之母赵姬,据说曾为吕不韦的爱姬,后献与子楚,被封为王后。秦始皇到底是子楚的儿子,还是吕不韦的儿子,后来成为史学界争议不休的话题。

但秦始皇不管自己是子楚的儿子,还是吕不韦的儿子,这都成为他即位以后的奇耻大辱,故他有意识的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强化了对妇女权益的限制。

故“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等内容,在秦始皇当政期间被考录到《秦律》之中。秦始皇第一次把妇女贞节道德提倡变为法律强制。

班昭——撰训女书《女诫》成束缚女性的枷锁

班昭——东汉有名的史学家、文学家和道德家,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女教育家。

班昭是班固之妹。班固著《汉书》未成而卒,汉和帝命班昭入东观藏书阁与马续一起续撰《汉书》。邓太后临朝听政后,班昭更受宠信。著有《东征赋》、《女诫》等。《女诫》是班昭所撰训女书,分《卑弱》、《妇行》、《专心》、《曲从》等七篇。《女诫》中曰:“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

《女诫》是中国女性的第一本教科书,也是中国传统女训的鼻祖,历来被视为封建社会束缚女性的枷锁。

袁采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创作《世范》谈见解

古代妇女的不平等遭遇,确实引起了一些文士真正的同情,南宋的袁采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女性同情论者。他说:“大抵女子最为可怜。”劝告男子要同情妇女。并且,鉴于当时社会中女性悲怜的生活,袁采还创作了《世范》一书,其中阐述了大量的同情妇女的见解,但在当时,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

妻子的 14 种称呼

妻子称谓在历史上有诸多种类,但最能反映妇女地位的名称变化基本来源于丈夫对自己配偶的称呼。根据近现代的考古发掘和历史资料记载,妻子的名称大约有以下的内容:夫称妻,书面曰贤内,对人曰贱荆、贱内、老婆、屋里的、家里的等等。但按照正式的记载有——

小君、细君、夫人:最早称之为诸侯的妻子,后来作为妻子的通称;

内人:丈夫对别人谦称自己的妻子,源于旧观念,认为男主外,女主内;

室人:多数是对别人妻子的称呼;

拙荆、山荆:源出“荆钗布裙”,本是指东汉梁鸿的妻子孟光朴素的服饰,后人用来作为妻子的谦词;

荆妻、荆室:除表示自谦,还含贫寒之意;继室、续弦古人常以琴瑟比喻夫妻关系,所以将妻殁再娶称“续弦”;

内助、中馈:指家庭事务包括伙食在内,均由妻子操持,带有封建夫权的色彩(称“贤内助”是尊称);

侧室:至于侧室、偏房、妾等等,均为旧时对于小老婆的称呼。

发妻:古时婚喜之日,男女都要结发为髻,男子从此把头发挽在头顶上,为表示是原配,称妻子为“发妻”;

糟糠之妻:表示曾与自己共患难的妻子,源出东汉宋泓所说的“贫贱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虽然不同时期,妇女的称呼不同程度上反映了她们低下的地位,但是上述的“发妻”、“糟糠之妻”两个称呼可以表现男子对妇女的重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杨继先生、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田小梅老师的支持,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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