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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协中重调利益格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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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习记者 邢紫月 仝亚娜 发自北京 2005-03-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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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 起征点要调高;地区间可浮动;综合与分项结合是方向 破产法 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券商“以市场化方式退市” 公司法 “中改”思路留遗憾;“揭去面纱”尚很难 证券法 银行贷款可以入市;储蓄资金不能放行 反垄断法 条件仍未成熟的 2005 年“第一号立法任务” “两会”经济立法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今年审议的 31 部法律中,几部经济法或许格外惹眼。原因很简单:无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切身的经济利益迫切需要新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 但是,这些法律,无不纠葛了各方此消彼长的经济利益,每一部法律,几乎都意味着漫长的博弈过程。所以,它们最终能够浮出水面,就显得弥足珍贵。 为此,《法制早报》记者采访了与这些法律有关的权威专家,通过他们的解读,力图求证立法的走向,以及这个过程中的不足。 个税法提高 800 元起征点 “我觉得有两个方面需要修改,其一是起征点,也即扣除额需要提高;再一个就是征收方式,应该由分项征收向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 3 月 5 日,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教授接受《法制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中国实施 25 年都未变更的个税起征点,最终有了调高的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 年立法计划已经敲定,在安排审议的 31 部法律中,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国税总局最新数据显示, 2004 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总额达 1737 亿元,成为继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而在 10 年前的 1994 年,这个数字仅为 73 亿元。个人所得税无疑已成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 然而,如此重要的税种,最近几年却屡遭非议,改革呼声不断。 我国目前普遍实行的个税起征点是制定于 1980 年的 800 元,距今已经 25 年。经过 1/4 个世纪的发展,社会收入水平已提高了数十倍甚至百倍,且不同地区间的收入也呈现出明显差距,这种情况下, 800 元的个税起征点已难以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起征点必须提高这一点,各界已有共识;然而,如何确定起征点标准,如何具体实施,各方却意见不一。 起征点,目前普遍的几种说法是: 1200 元、 1500 元和 1600 元。而在诸多城市,将起征点提高或变相提高到 1200 元、 1600 元的事例并不少见。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晟认为,这种绕过法律、演绎法律的做法,从另一方面说明了改革的必要。 起征点确定之后,还要照顾到各地的差异。“后来,我们(学会)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即可以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区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情况在幅度内自由选择。”安体富说;对于各地可以上下浮动的幅度,安体富认为“可以是 20 %”。 中国社科院财贸所财政研究室副主任杨之刚还提到了税率的分级问题。她认为,目前,薪金税率共分 9 个等级,从 5% 到 45% ;参照国际经验,工资的税率应该减少级次,一般有 2~3 级就够了;同时,每一级次之间,可以由目前的 5% 拉大一点。 安体富还对个税改革方向予以了关注,“以后个税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应该侧重于征收办法,即实行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所谓综合与分项相结合的个税制度,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营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实行统一的累进税率;而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分项征收。 破产法“三读”临产 “快了,已经进入轨道了,很快就要出台了。”新《企业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不无欣喜地告诉《法制早报》记者。 从 1994 年到 2005 年, 11 个春秋, 4000 多个日日夜夜,新《企业破产法》好像一个恋母的胚胎,迟迟不肯来到尘世。 现在,它快要诞生了。在今年 4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企业破产法》将进入“三读”程序。 破产法被李曙光誉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但它迟来的原因是什么? “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目前处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轨时期,积累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李曙光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也表示,“阻碍新《企业破产法》出台的并非技术因素,而是政治因素。” 在酝酿新《企业破产法》的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当企业破产清算时,是抵押债权优先还是劳动债权优先。已通过二审的《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规定是: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原因在于,在旧有体制之下,一些国有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和法定补偿金,一旦这些企业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时,工人的基本生活便难以得到保障。 北京华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京武对《法制早报》记者分析,这是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合理规定,“我国抵押债权的债权人主要是企业组织,这些债权只是他们资产的一部分,而职工的债权却几乎是其全部生活来源。” 不容忽视,另一种声音却是:破产清算时,抵押债权应优先于劳动债权。 李曙光教授显然赞同这种说法,他认为,一旦劳动债权优先于抵押债权,就会产生两个后果:一是企业没有了保障冲动,职工的工作动力也将打折扣;二是银行会因此而“惜贷”,有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一旦银行破产,整个金融体系便面临崩溃的边缘,产生的后果反而更加严重。 对这一矛盾,李曙光认为不能指望一部破产法解决所有问题,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拖欠工资、社保基金等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解决。 此外,“企业破产法”草案也对券商破产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将为券商“以市场化方式退市”作出第一笔法律注解。毫无疑问,这一规定还将为建立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奠定法律基础,也明确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不足之处是,我国的‘破产'还仅仅是‘企业破产法'”,法学界有人评论说:“对于自然人、事业单位、公益法人的破产行为,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反垄断法:“第一号立法任务” “我个人认为,今年出台《反垄断法》的条件还不成熟,希望不大。”尽管今年 10 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第一次审议国务院组织起草的《反垄断法》,但北京大学经济法专家邵景春教授并不乐观。 与之相反,长期研究反垄断法、并参与草案制定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却透露说,国务院法制办已把《反垄断法》作为今年“第一号立法任务”。 邵景春提出,中国目前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政府垄断行为。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都是国企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越是基础的行业,政府垄断越是厉害。 “如果要出台《反垄断法》,首先就要求政府退出运动员的位置,只做裁判员。”邵景春说。 同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权责不清也是阻碍《反垄断法》出台的因素。《反垄断法》是中国八届、九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的立法项目, 10 年前,就在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起草下形成了法律草案。此后,随着国家经贸委部分部门归到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反垄断法》就一直没有明确的牵头单位,出现三家相争的局面。 对此,王晓晔甚至提出,为了避免部门分割减弱执法效力,应当设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 证券法:储蓄资金不可入市 今年 4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的《证券法(修订)》将提交一审。 全国人大财经委一位权威人士透露,证券法的修订草案并没有规定银行贷款绝对不入市;比如银行向证券公司提供贷款,也会有相同的效果。他同时表示,“储蓄资金是绝不可能入市的。无论如何也不会将老百姓存在银行的血汗钱拿来炒股。”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曹凤岐告诉《法制早报》记者:“当初规定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是考虑到中国的市场很乱,好多券商都是从银行的信托中转过来的,与银行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把银行的资金拿来炒股风险很大。” 不难看出,修改《证券法》中“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分设机构”的条例也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证券法》草案还在国企炒股、新股定价、发展融资债券等方面做出了修改。 对此次《证券法》的修改,曹凤岐认为,《证券法》修改中遇到的棘手问题还是起草时遇到的问题,修改必须解决基本问题,否则就没有实际意义。 公司法:未列“揭开面纱”制度 “这次参与修改的各方,都有很好的妥协精神。”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的这句话,是对《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的“绝妙注脚”。 2 月 25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会议,《公司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会上就公司法修订草案做说明时表示,修订法草案对现行公司法做了较大修改,新增加 44 条,删除 13 条,修改 91 条。公司设立门槛降低,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公司融资条件放宽等几大修改方向突出。 其实,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一直比较高。作为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公司法》“几个字眼的变动都意味着投资的调整和利润的变化”。因此,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这次公司法修改采取了“中改”的思路。 而“中改”理念指导下修改的公司法,也留下了一些遗憾。比如,三资企业仍未能统一纳入公司法的范畴;对于整体改制上市的国有企业,《公司法》豁免其适用连续 3 年经营业绩的要求;赋予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特权。仅仅由于投资者身份的不同,企业就要适应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这无疑是不公平的。 正是由于立法理念的落后导致了现行《公司法》存在诸多缺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认为,目前的《公司法》行政管制太多,修订后的草案对此并无太大突破。 同时,审议前被市场人士寄予厚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也没有在提交人大的《公司法》草案中得到体现。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介绍说:“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如果你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那么你可能要赔上身家性命,而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作为挡箭牌。这一制度的核心,是为了抑制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特权,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虽然我国的成文法难以概括适用于判例法体系的‘揭开面纱'制度,但是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存在,可以给债权人信心。”刘俊海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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