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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静权”是城市生活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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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建 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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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3 日《新京报》消息:近日,北京市将为噪声污染立法后,仅一天就有上百市民登录环保局网站,支持噪声立法,反映问题,建言献策。据透露,立法中将加入对噪声污染的罚款规定,确保市民享受安静。

在“车声人声施工声,声声乱耳”的现代都市,再论“安静权”的切迫意义怕不都是因为“别人拥有某种东西而自己没有”所产生的权利诉求,而应该是和谐社会绿色生活的私权理性主张。按照卡雷尔·瓦萨克提出“三代人权”理论:第三代人权定性为连带的权利,它是人被尊重与价值肯定的表征。作为环境权题中之意的“安静权”是一种与生存权天然交叉的第三代人权。

各地的城市形象被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然而,城市“静化工程”却鲜有亮点,说到底是居民安静权被忽略的结果。安静权既是一种实体性的权利,也应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利。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作为程序性权利的安静权,其要义便是公民参与国家的环境安静决策。我国《立法法》第 34 条第 1 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北京市民网上诤言是安静权在程序权利层面对实体权的保障与实践。从行政作为角度看,是政府市民的人权互动与对民意表达的关照。

“安静权”要从应然走到实然必须从法制关怀的视角作出调适,面对日速千里的城市发展,经济与精神的和谐、先富与后富的和谐需要具体的法制杠杆来制衡。安静权既不是经济上“失落者”的制度性补偿,也不是与“停车权”等冰火两重天的二难价值选择,而是绿色生活的一种私权主张,它的鼓与呼不是平添了社会危机,而是释然着社会内在结构性矛盾的张力。

从通行的国际惯例来看,就噪声对“安静权”的事实侵犯,如果原告能证明该噪声侵扰已经造成正常生活等居住权休息权等受到损害,依据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有请求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途径的。“安静权”不仅是法制范畴的一枚棋子,它在城市规划与发展的棋盘上同样考验着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能力与决策水平。一座座“安静城市”告诉我们:噪声不是死角,只要合理规划、制定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以及交通噪声监控系统、加强交通建设与管理等等,“安静权”的实现就未必只剩法律一条通道了。

城市的宁静是一种神态和情结,是一种信念和境界,更是一个城市文明的精神。尊重城市的主人——市民,呵护城市的肌肤——自然,重塑城市的灵魂——文化,那么,“安静权”就会成为每一座城市走向和谐社会的绿色生活名片。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中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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