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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性骚扰立法别成了美国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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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开忠 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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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是一个美国货,用于说服社会接受这个理念的各种论证,反性骚扰立法是“送美国法下乡”的结果。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已列入今年新立法计划。审稿中明确禁止了对妇女性骚扰,还提出了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有性骚扰。这将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 消息传来,女人欢呼雀跃,男人大惊失色。

这当然是中国女性的巨大利好。从引进“性骚扰”概念以来,差不多十来年了,如今白纸黑字写到了法律条文之中,它们可以欢呼:色狼你完蛋了。

值得思考的是,性骚扰是一个美国货,用于说服社会接受这个理念的各种论证,都是来自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性骚扰的定义也好,案例也好,立法也好,都不是国货,也就是没有本土资源。反性骚扰立法是“送美国法下乡”的结果。

在一些调查中, 2/3 的男性不接受反性骚扰立法。如果反性骚扰立法为大多数人所接受,那就立了,但是如果有很多人反对,立法要三思而行。不要轻易被美国之风催得醉醺醺的,错把北京作纽约。

性骚扰其实跟权力有关,跟男女无必然联系。女人之所以为女人,因为有了男人,所以把男人打压在脚下,女人也不成为女人。如果女人可以离开男人,与男人毫无关系,那么立一千部反性骚扰立法给她们都没事。所以美国的性骚扰立法是调整美国男人和女人的关系的,而中国男女关系与美国一定相同吗,能够依葫芦画瓢吗?

根据调查,中国男性从性成熟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根据《婚姻法》合法性关系仅能在结婚开始)要有七八年之久,属于立法管制下的性压抑,而性压抑则要寻找发泄的途径。还有很大一部分成年男人性生活也不和谐,而美国人性观念开放,所以比较起来,中国男人的性骚扰的概率比较大。立法当然不纵容这种现象,但是就这样生猛的规定下去,不见得有好的效果。

反性骚扰立法其实也可能是女性的一厢情愿,会白欢呼了。它有一个巨大难题就是证据问题,不是制定多么严密的条文,或者立出来的规范是不是国家大法问题。因为性骚扰发生往往都在特殊隐蔽的场合,绝大多数都是两个对立方单独相处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如果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由于提供不了证据,法院就很难支持,而发生在西安的首例性骚扰索赔案,就是因为不能收集到有利的证据而败诉的。反性骚扰立法不是录音机、摄像机或者私人侦探。如果要解决证据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则必须深深入侵私人领域,以男性的隐私权丧失作为代价。

而且还有观念和文化差异会影响认定性骚扰变得非常艰难。比如欧洲的女性也就很不理解美国的性骚扰,在国外较为平常的亲吻、抚摸在国内就有可能让女性无法忍受,另外就算在国内也要因人而异,比如一些思想开放的女性,平时打打闹闹惯了,有时一些小动作,可能对方不会在乎,但是如果思想保守而又关系不好的话,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性骚扰。

要确立一个多重的标准非常艰难。其实多重标准就可以让人无所适从。如果说定强奸罪以女性意志为标准,但女性意志也是海底针,那么男性最理性的选择就是远而敬之,因为远观之也可能被杏眼一瞪成了性骚扰。关于男女的事情永远很复杂,请不要总是将之过分简单化,然后直接了当地做二元价值判断。

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在中国这样的国家里,如果女性滥用了或者误用了这个杀手锏,影响将是不可挽回的。即使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女方的起诉,人们还是会怀疑男方。即使法院认定男方是清白的,还是跳进黄河洗不清。在北京第一例性骚扰中,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还了焦宾一个清白,到目前为止,焦宾的生活仍受到较大影响,此案带给他的阴影将长期存在。

一个影响重大的规定出台,应该是审慎而理性的行为,对于一些比较奢侈的权利,作出规定的时候,要三思而行,不可过分依赖于立法,这样伤害了社会关系,也伤害了立法。

(作者系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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