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主管 法制日报主办 深度报道有影响力的新闻 国内统一刊号:CN11-0143 邮发代号:1-198
■法律驿站■
新闻线索
移动用户
2005-03-08
发送至52639020
联通用户

未完成工作任务能拖欠工资吗?

编辑:

2003 年 12 月,我到某设计公司从事设计产品外包装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我的月薪为 5000 元。 2004 年 3 月,公司安排我为浙江一客户设计一批产品外包装,因设计未能达到客户使用要求未能投入使用,公司又派其他人员进行了重新设计。公司以此为由拖欠我二个月工资 10000 元作为经济赔偿,请问:公司将我二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有无法律依据?我能否拿到拖欠工资?

李向军

李向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50 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你与设计公司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对客户的产品外包装设计作出任何具体约定,故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应支付拖欠你的工资。

而你由于所设计的产品外包装未能投入使用,只能视为未完成工作任务,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对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而十六条又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设计公司对你未完成工作最高只能处以 1000 元的经济处罚,公司没有依据和理由扣你 2 个月的全部工资,你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责令设计公司支付无故拖欠的 9000 元工资并支付赔偿金。张澄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协办

发送至92639020
往日早报
登陆邮箱
 
本报面向全国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怎么了?
诚征广告代理商
 
 
担心足协坚持民主的毅力
 
 
 
担心足协建“独立”办公楼
 
 
 
 
期盼着风暴后的平静
 
 
严查贿赌
 
 
第四次户籍改革呼之欲出
 
 
祁东公安局造假应对检查
 
 
 
腐败案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社评
法治视野中的宋鱼水
 
   
     
 
法制早报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本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法制早报,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法制早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法制早报)”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法制早报网络部 电话:010-84710314

法制早报网络部制作 文章版权归法制早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