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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 和谐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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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任三 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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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人性化,每个人的生活都有适当的法律保障,每个人的生活都用法制来规范,这一定是“和谐社会”的理想状态。

《紧急状态法》危机事件应急制度

2004 年 3 月底建议稿完成,今年 4 月国务院将首次将该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3 年 SARS 流行,全国上下一度一片混乱,传染病防治法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中国宪法中尚没有统一处理各种危机事件的应急制度,这部法律将填补空白。

法律规定紧急状态下公民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权益受到一定限制。公民可以申请救济,请求排除、撤销某项措施;紧急状态过后,被征用的财产应该归还,损坏财产的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

SARS 是紧急状态法起草的背景,当时很多东西无法可依,《紧急状态法》弥补了这一空白。

《治安管理处罚法》约束与权利并重

一部施行了 18 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今年 4 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与原《条例》相比,该法规定的治安处罚范围有所扩大,罚款处罚幅度有所提高,处罚程序趋于完善,颇为引人注目。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强调规范警察权的行使,减小了对行政拘留的自由裁量幅度,将拘留时限细分为 1 日至 5 日、 5 日至 10 日、 10 日至 15 日,同时规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增加了关于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专家认为,这是 2003 年流浪汉、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后的延续。这个法的指导思想是治安现状严峻,要加强管理,这毫无疑问,但是不是强化治安处罚就能达到社会治安良好的目的,未必。就怕会滥用权力。两者要并重:加强警察的权力的时候一定要加以约束,程序性的措施一定要跟上,制定措施的时候还可以进行听证。还要给公民说理的申诉机会,保证最基本的权利。

《违法行为矫治法》成为广泛关注焦点

人大法工委今年 4 月将首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去年“两会”期间,提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共有 13 件。

原有的我国劳动教养的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劳教期限长达 1 至 3 年,必要时还可延长 1 年。其严厉程度高于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措施。甚至有劳教人员宁愿被判刑也不愿被劳教。

该法按照草案规定,“劳动教养”这一称呼将被“违法行为矫治”所取代。新法中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申诉权。矫治时间由半年到 1 年半,最长不超过 1 年半。而过去的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到 4 年。管理方式对劳教所内部是开放的,对外是不开放的。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可以请假回家。

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评价说,与治安管理处罚法横向比较,值得关注的就是这部法。国内外对劳教制度都有很多批评,用现在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来衡量不合乎宪法精神。如果这个法能出台会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结束我们实行将近 50 的的劳教制度。这也是 2003 年孙志刚事件后废除收容遣送办法后进一步的发展。

“以前行政机关可以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做出决定,缺少现代司法正当程序的手段。这个法将缩短劳教时间到一年半,我认为还是有点长;再一方面是开放性。有这一条我觉得有司法程序、司法救济措施在里面。不是犯罪行为就不能完全强制,这就是最大的进步。”

《公务员法》争议中的立法

历经 4 年起草和 13 易其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草案 ) 》,在 2004 年底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三次会议上正式进入立法程序。今年 4 月将进行第二次审议。

《草案》大大扩展了公务员的范围,将法官、检察官,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都纳入其中。《草案》还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草案还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

业界认为,国家法治是不是保障人权,是不是依法行政主要靠公务员,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去年已经提交了一次还没有完全通过。

现在争论比较大的就是公务员的范围问题。从理论上讲肯定是有问题的,但从中国的客观现实来讲又符合现状。这是一个难题。

政府、党和人大的管理确实有不同特点,政府官员是一套高效的行政系统,但人大不是一个很行政化的机构,有些是研究性的机构,如法工委,就该按学者评定职称。国外议会就是两块,为议员聘请专门的新闻、司法助理,处于雇佣的关系;国会搞研究的就是一套监督、研究体系,不是行政化的。公务员应该分为政务类和事务类的管理。这也关系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政务类官员应该是流动的,便于一些优秀的人才从政。出了问题以后要对政务类官员问责,而不是事务类官员。

《行政强制法》人身自由由法律设定

由法工委三年时间起草修改,于 2003 年形成征求意见稿,今年 8 月提请审议。

由于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致使行政机关执法时,同时存在滥用行政强制手段及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处理软弱的弊端。“征求意见稿”特别强调,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赔偿并追究责任。

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只有全国人大法律可以执行,不得授权地方人大和国务院,这也是很重要的一条。以解决现今行政行为混乱的局面,规范程序,比如扣押,谁来决定,执行时间、方式,发生损害怎么办。包括违法行为矫治法也都是对尊重人权的体现。中国的政治改革就是要靠推进法治来实现,目标就是依法行政,摆脱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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