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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翔律师:商家“妙请”名人出险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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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曹 芃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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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私自做广告“嫌疑”

刘翔代理律师郑英华在接受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时说,前段时间他一直忙于对手头的材料做分析,目前已经准备得很充分。大年二十九那天,他还奔赴上海到刘翔家中与刘爸爸见了面,并给刘翔和孙海平打了电话,就目前官司的进展做了一些沟通。

郑律师称,经过两次证据交换,目前原被告双方对于事件本身已经没有什么争议,关键就看怎么认识,即当期报纸中友百货通栏广告上方的刘翔跨栏照片究竟是合法使用还是侵权行为。郑律师说,之所以认定广告侵权,是因为图片中刘翔跨过的栏已经与中友百货广告融为一体,二者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在之前和之后的报纸上,新闻图片和广告之间却又都是有分界的。

“希望刘翔不受此案影响,取得更大的成绩。”郑律师说,这场官司的主要目的是澄清刘翔私自做广告的“嫌疑”。

“因为田管部门不允许运动员私自做广告,这期以刘翔为封面并配有广告的报纸发行后,给刘翔带来了很差的影响和一定压力。”对于记者追问田管中心是否因此给刘翔压力,郑律师予以否认。

郑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也转达了孙海平话:刘翔一旦赢得这场官司,索赔成功,除了支付律师费之外,其余的钱全部捐给慈善基金。“这也可以说明,我们打官司不是为了钱,因为刘翔现在不缺钱。”

给另有企图的人

敲响警钟

时下,尽管刘翔是非常招惹眼球的公众人物,但不经他同意,就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商业用途宣传,其行为肯定构成肖像侵权。刘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起诉维权,体现出现在体育明星已具有较高的维权与法律意识。

明星打肖像维权索赔官司,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但是刘翔打的是其在奥运会上早已铺天盖地的跨栏冲刺“画面”官司,显然极大地凝聚了人们的目光与关注。虽然最后这个官司的审判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但是刘翔的肖像索赔官司事件,肯定是给广大有利用或想利用名人、明星进行商业用途的人们敲响警钟。

作为接触了多起名人官司的律师,郑英华觉得有一句话很经典:现在所有人几乎都是生活在名人、明星广告猛轰滥炸的时代。可见,名人、明星的商业利用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商家请名人或明星为自己作商业广告往往收到立竿见影的商业效果,请到即为赚到。

故此,商家们往往不痛惜给名人明星们奉送巨额的广告代言费。有些请不起或请不到也要削尖脑袋靠名人粘明星,不怕招惹侵权官司。因为在这些商家眼里,与名人、明星打侵权官司更是一种直接赚钱的免费广告或者是投资更少的广告,反而觉得官司打得越久越好,产生的广告效应就更好。于是,在广告被异化的年代,名人私生子、名人性交易的官司都出现了,还有什么明星官司不能够出现的?因此,名人明星官司就没有什么值得吃惊奇怪的了。

在郑英华看来,能够利用名人、明星的商家不会也不可能是蠢笨的。商家直接请名人、明星为其商业用途代言也是请,先把名人、明星招惹到非要打官司不可的地步,其实更是商家的一种“妙请”。这种请当然不是一种愉快的请,而是有可能把自己变成为被告人的请。这种请有可能被赔得倾家荡产,无疑这是一个商业的险招。敢使险招,也许往往是一些商家的习惯作风。但从现在情况看,还未见有过商家因与名人、明星打官司打得破产倒闭的例子。只有商家越打越勇,最终反而是名人、明星先打退堂鼓以告终的多。就算名人、明星们官司打胜,商家赔些钱,商家也觉得赔那些钱比折成直接花费的广告费更为合算。

中国体育

要完善管理模式

刘翔打官司,有叫好的,也有质疑的。各媒体也因刘翔的明星效应而对此格外关注。一片喧嚣过后,本案给我们留下了哪些思考与回味?

报社在进行经营广告业务及其他业务时确实需要依法经营,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不对国家及社会利益造成损害。在这一点上郑英华认为应引起重视和注意。对于运动员来说也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要靠事实和法律。国家的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从法律的角度,从尊重和维护运动员人格、合法权益的角度进行管理,管理应纳入法制轨道。

对国家级运动员肖像的保护,应通过合法途径。应按法律规定由运动员本人出让或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尤其是涉及到人身权利内容的。不过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对名人、公众人物的保护应该说与普通公民没有什么区别。虽然很多观点目前在探讨中,但是报刊在涉及到名人、公众人物的敏感问题时仍需慎重。为了不辱新闻使命而与法律相冲突继而对法律规定表示疑惑的遗憾现象,尽量避免发生。增强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和感召力,使之真正成为公众生活的伴侣。

中国体育正在走向商业化、国际化,运动员成名之后,自然会受到众多商家的关注,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和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此类事件发生。我国运动管理机制还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对运动员的统一的、完善的、成熟的管理模式还没有完全形成,这是导致此类事件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

■链接■

奥运冠军刘翔赛场上跨栏冲刺的镜头人们再熟悉不过了。而这个曾经铺天盖地的“画面”如今却惹上了官司。京城某知名报纸及其网站经营者、商标持有人,还有中友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因使用跨栏冲刺镜头一起被刘翔告上法庭,并被索赔 125 万元。

刘翔在起诉书中称,去年 10 月 21 日,该报纸第 80 期(总第 1003 期)封面出现了他跨栏镜头的图片,并为中友百货第 6 期购物节做封面广告。此外,该期报纸的其他版面也使用了其肖像而未经他同意。该报纸的网络电子版也刊登了这期报纸的封面。

2005 年 2 月 18 日,刘翔状告该报社及其网站经营者、中友百货商场侵犯自己肖像权一案,在海淀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

法官询问原被告是否愿意调解时,刘翔代理律师说“愿意”,三被告说“只要原告有诚意调解我们也愿意”。可话音刚落,刘翔代理律师补充道:“调解的前提是要被告承认侵权成立。”这个“前提”被三被告拒绝,调解流产。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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