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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官遣返前景不能盲目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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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 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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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24 日,《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报道引起媒体广泛注意,美国联邦调查局国际执行局局长 Thomas V.Fuentes 在接受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余振东这样的腐败官员,美方将来一个,查一个,遣返一个。”事后,很多媒体都以“美国将遣返全部中国贪官”为主题对贪境外追逃的前景表示了良好的预期。

然而, 2 月 27 日, Fuentes 就借助境外报纸做出澄清,声明他并没有表示要主动遣返美国境内的中国贪官,对贪官调查的启动权,仍然掌握在中国政府手中。

近些年,中美双方在刑事合作方面进步显著,很大程度上得宜于传统观念的扭转。搁在若干年前,谁要是提出美国联邦调查局会与中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活动,一定会被人认为异想天开。双方在政治、司法上,都存在互不信任的态度。直到近些年,出于对反恐、反腐败斗争的共同利益需要,双方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加强了合作。联邦调查局在北京也设立了办事机构。

但是,尽管两国 2000 年就签署了《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双方在引渡、资产没收方面的协议仍迟迟未能达成,给深层次的合作带来了很大的障碍。估计在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双方在观念扭转、沟通合作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目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共有 21 个国家。但是,罪犯不会管你跟谁签署了引渡条约,在实践中,我国常常不得不在个案中进行一些灵活的尝试。

去年,余振东之所以被顺利遣返,起决定作用的就是中国在个案合作上的灵活态度。但是,这样做也有很大的缺点,一个个案子反复谈下来,首先是司法成本变大了,另外,案件本身也会面临公众的一系列质疑,比如“携款出逃的官员被承诺免死是不是有悖平等原则”、“未经法庭审判承诺最高刑期是否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理”,如果没有落实到白纸黑字的规定上,即使把贪官引渡回国也无法取信于民。

所以,要想形成有效的长期机制,必须有我们的《国际刑事协助法》。比如 Fuentes 声称,如果中方提出申请,美方将开展调查。那么,这一程序该如何启动呢?像杨秀珠这样各方关注的案子,应该由谁负责与联邦调查局沟通?如果杨秀珠被美方成功抓捕归案,而美方又提出“死刑不引渡”的要求,应由什么机关,在什么前提下作出不施用死刑的决定?又由何机关按什么程序正式宣布和承诺?这些问题,都只能借助立法解决。

因此,如果稳定的长期合作机制没有形成,我们就不能对贪官遣返的前景盲目乐观。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刑法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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