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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骥才:官司我输得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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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实习记者 曹 芃 2005-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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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出一辙的案子, 11 年前我胜诉, 11 年后却败诉了”——

不久前,摄影家李振盛状告作家冯骥才侵权一案,一审作家冯骥才败诉。公众原本以为这起案件已暂告一个段落。但是随着冯骥才提起上诉又掀起了新的波澜。本报记者就此案对冯骥才进行了独家采访。冯骥才畅述了自己的烦恼和疑虑——

“案子如出一辙

为何两种结果?”

记者:我们注意到, 11 年前您曾因“老照片”一事被告上了法庭,您个人怎么看呢?

冯骥才:这本再次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共使用了 250 多张老照片。当时我是从红旗出版社的《共和国相册》里选了 4 张,上面也没有署名。我事后才知道,早在 1999 年红旗出版社就因为这几张照片被李振盛起诉过。

10 年前,因为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侵权使用了李振盛的两幅照片,李振盛将该出版社和我告上法庭,南京中院在 1994 年 4 月 8 日开庭公开审理,李振盛最后获得出版社的经济赔偿,但判决书上注明我没有侵权。这起著作权案被国内外媒体称之为“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10 年后,《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再次出版时,李振盛认为该再版书又未经许可使用了他公开发表过的 4 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于是又把我和该书再版出版方时代文艺出版社和策划方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告上法庭。

李振盛说我并未从 1994 年那场版权官司中汲取应有的教训。时隔 10 年之后,《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侵权的旧照片,就有两幅是 10 年前侵权使用过的照片。 10 年前的那场官司中,法院认定出版社侵权,但同时指出我作为文字作者,对插图没有法定的审核义务,不构成侵权。 10 年前没有侵权, 10 年后更没有侵权。该书从策划到出版期间,我本人都在奥地利访问,不可能亲自选照片。此外,我得知出版社的策划再版插图版的方案后也询问过照片的来源,出版社答复说是从新华社图片库买来的,所有图片涉及的版权问题由他们自行解决。去年 7 月 3 日,我在回国后和出版社补签的合同里也明确了这一点。

10 年前,如出一辙的案子,已经有了明确的判决,为什么 10 年后就成了不一样的结果?法律天平上的砝码难道经过 10 年就会由一边倒向另一边?这让我很不明白。如果我真的是侵权了, 10 年前就应该是侵权,拿到 10 年后来判决我侵权,我无法接受。所以我一定要上诉。我较这个真儿,就是想要弄明白, 10 年之间,究竟改变的是什么。

诉讼掺进旧怨

上诉讨个明白

记者:您认为今年的这起案件,究竟和 10 年前有多大关系?

冯骥才: 10 年前李振盛并没有告赢我,现在我有理由认为,李振盛是把他在 10 年前与我的旧怨放进了本案。可是我觉得他根本不应该把我拉进这场官司!

尽管张明已经将所有责任包揽到自己身上(即使我也并不赞成他的这种做法),但李振盛坚持我是知情者。他还当庭播放录音,以证明张明承认这 4 张照片是经过我过目的。对此,我实在不能接受。不过,说该录音带经过了剪辑,我可以很负责任地说,我和张明都没说过这样的话。张明说,他和李振盛协商过多次,并将赔偿数额从 5000 元提高到 3 万元,但李振盛还是不同意。

对于 5 万元赔偿金额,李振盛解释为一张照片 1 万元,外加 1 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但他又说:“钱并不重要,只要冯骥才愿意承担他的责任,起码对我说声‘对不起',我就撤诉。”这是什么意思?就他而言,钱不重要,那重要的是什么?我可以拿到台面上来说,我到现在的地位,金钱对我来说确实是不重要了,我上诉就是为自己讨个明白,给 11 年前一个说法,也给现在一个说法。就李振盛而言,他也可以来说说嘛。究竟重要的是什么?法庭上也讲究个辩论。虽然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可是也要大家都说出来,说明白,让旁人来看究竟是谁的道理,毕竟旁观者清。

打官司不是最终目的

文化市场秩序更重要

记者:您觉得在这个案件中,您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冯骥才:我曾在李振盛起诉前数次与他联系,他一直就咬定我在出版之前审阅过照片。我也很明确地跟他讲,我并没有看过那些照片。而且,有合同可以证明我不对图片负责。现在出版社方面已经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选用图片表示道歉,并愿意赔偿了。但是李振盛还是一直把注意力放在我身上,一直在追问我和此事的关系。李振盛希望我向他道歉,我难以理解。李振盛一再提出 11 年前的那个官司,但是判决书上已经注明我没有侵权。我想再次重申一个事实: 2003 年 4 月 12 日起我就在国外,等到 7 月 1 日回国时,书已经付印,付印前我确实没有看过,也并不知情。而且根据出版合同,我只负责文字部分,就算后来我翻过书发现了这一情况,也无权制止出版社的行为。合同上是白纸黑字写着的,如果我干涉了,就是违反了合同。这些情况出版社也多次向李振盛解释,也提供了材料给李看,但不知为何他一定要抓住我不放。就我个人而言,无论 10 年前的结局是怎样的,我都对李振盛这个人没有过结,不是因为我当年案子没有输才这样说。我也希望李振盛能够就事论事,不要牵扯进太多的个人旧怨的因素。

在这个事情上,我觉得每一方都有各自的责任,我一再重复,我只是对文字部分负责,如果今天李振盛说,《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哪一句话是他说的,他可以马上告我侵权。现在牵扯到的是照片,那是出版社的事情,我不能“越位”。李振盛没有弄明白在这本书的出版过程中,我和出版社的关系,以及我们各自承担的责任。我要上诉,无非就是要再次申明这个观点。

记者:名人官司很多,您在经历了这么一场官司之后,有什么感想吗?

冯骥才:我可以给你讲个事情。大画家黄永玉,知道吧?有一次我和他还有他的秘书去潘家园旧货市场,偶然间看见一个小伙子在卖“黄永玉的画”,仿得很像,不是内行真看不出来。我和黄老都看出来后都没讲话。秘书上前问小伙子:“这是黄永玉的画?”小伙子很肯定地答是。秘书问,你认识黄永玉?小伙子说,当然。我和黄老都笑了。秘书指着黄老说,他就是黄永玉。小伙子顿时感到很尴尬。黄老赶紧说:“小伙子,画得不错。没关系的,有钱大家赚。”

我讲这个故事不是要鼓励侵权和盗版。而是觉得要有海纳百川的胸襟和气度。我相信,那个仿画的小伙子以后再不会仿黄永玉的画了。很多问题不是只有在法庭上才能够解决的。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文化市场的秩序。

■背景链接■

“中国摄影作品侵权第一案”

续生波澜

去年 8 月 25 日,摄影家李振盛认为作家冯骥才所写的《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中擅自使用了其拍摄的 4 幅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历史照片,将时代文艺出版社、冯骥才和该书策划者北京牧童之春文化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5 万元。

而就在 11 年前的 1993 年,李振盛也曾因冯骥才在一本书中使用了其拍摄的 4 幅同类题材的照片,而将江苏文艺出版社及冯骥才起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李振盛最终赢了官司并获得了经济赔偿。

去年 12 月 27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对被海内外媒体称为“中国摄影侵权第一案”的这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作者,虽其主张只是该书文字作者,并与时代文艺出版社在出版合同中约定该书选用的插图版权问题由出版社解决,但该合同双方的上述约定不能对抗所涉插图照片的权利人,且江苏文艺出版社在出版《一百个人的十年》时,李振盛曾与其所著图书使用的照片产生诉讼,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对此进行了处理,其应对所著图书使用插图照片涉嫌侵权有所警示。现就其相同文字作品《一百个人的十年》再次出版,并仍然选用了李振盛享有著作权的照片,且未经许可,未予署名,虽照片由时代文艺出版社及牧童之春公司选取,但冯骥才作为《一百个人的十年》一书出版合同一方的作者,其此时对该书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对涉案侵权行为,冯骥才应当与时代文艺出版社以及牧童之春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冯骥才不服北京市二中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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